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什么民事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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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目前《民法总则》已经失效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需要依法取得民事责任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设置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法人代表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由法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因法人代表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法人同样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什么民事责任?

一、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什么民事责任?

1、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它是以谋求社团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的,主要包括各种政治团体、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社会公益团体(如残疾人基金会)、文学艺术团体(如作家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数学学会)。

二、法人解散怎么进行清算终止民事责任?

1、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4、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5、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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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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