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倒闭股东承担债务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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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个体经营者应承担作为股东的责任。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存在财产独立的情况。对于有投资的个体户来说,都是还债的主体。因此,这是一种各方都应向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特殊情况。
个体户倒闭股东承担债务吗

一、个体户倒闭股东承担债务

都要负责,个体户以其所有财产对外承担责任。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申请破产主体资格,因此不存在股东偿还欠款一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此外,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属个人经营但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借款人因歇业、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终止,而未经清算的,债权人以借款人、清算义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1、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清算义务人应在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义务人没有履行清算义务,而直接接收了借款人的全部财产,清算义务人能够证明接收财产范围的,清算义务人应在接收财产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算义务人不能证明接收财产范围的,清算义务人应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清算义务人恶意处分借款人财产,清算义务人应在恶意处分财产造成损失范对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借款人未经清算被注销,清算义务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借款人注销登记手续时,书面承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作出承诺的清算义务人应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清算义务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借款人的注销登记手续时,虚构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已清结的事实,导致借款人被注销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在借款人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二、哪些情形公司股东承担还款责任

1、借款人股东出资不实,但实际出资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借款人股东应在出资不足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借款人股东抽逃公司资本,但借款人实际出资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借款人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本范围内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借款人股东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导致借款人实有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先由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由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个体户在日常生活中基本遍布在每一个角落,日常买卖的超市等都属于个体工商户,一般该商主体成立可以通过个人的财产设立,也可以以家庭的财产设立,这取决于之后欠债可否用家庭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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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闭股东需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倒闭股东需承担哪些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法人的有限责任与法人的破产制度紧密相连。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破产是法人有限责任的必然结果,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可见,企业只有在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以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才消灭,所以在法人人格消灭前的破产或清算,以法人财产来承担的也是一种法人的责任。
公司倒闭,股东有责任承担债务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有股东,股东对公司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但因为公司的法人性质,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财产各自,因此一般股东不会承担公司债务。但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有时股东是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
1、股东出资不实的。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
2、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作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
3、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
4、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
5、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因此,判断股东是否负担公司债务、怎么负担公司债务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加以分析。而债权人在借钱给公司时,应当充分了解公司及其股东的性质,明确其日后是否有还款意思和还款能力。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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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闭股东要还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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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公司倒闭股东要赔钱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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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倒闭了,股东要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里的公司倒闭是指公司破产,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另外,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公司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且股东已完成出资义务,没有抽逃出资的现象,就算资不抵债,股东也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在下列情形中,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当做为清算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股东以非货币出资,该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值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其个人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公司倒闭了,股东要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里的公司倒闭是指公司破产,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另外,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公司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且股东已完成出资义务,没有抽逃出资的现象,就算资不抵债,股东也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在下列情形中,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当做为清算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股东以非货币出资,该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值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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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倒闭股东承担债务吗?
股份公司倒闭股东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承担债务。我们国家所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因此如果破产的情况之下,首先是用公司所拥有的财产来进行赔偿,但是各个债务之间是存在着清偿顺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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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倒闭了,股东要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里的公司倒闭是指公司破产,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另外,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公司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且股东已完成出资义务,没有抽逃出资的现象,就算资不抵债,股东也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在下列情形中,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当做为清算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股东以非货币出资,该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值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其个人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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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任职,担任的是一家公司股东,其中占80%的股份,为了保证利益,我签了股东决议里面含有连带担保责任,没想到公司因为经营危机破产了。申请破产的流程,股份公司倒闭股东承担债务吗
[律师回复] 公司破产是一个司法程序,走完司法程序后,还未还清的债务就不再偿还了。
所谓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
公司破产要经以下法定程序:
(1)破产的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产的请示。
(2)破产的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明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3)破产的和解协议:
破产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请或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定后,终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
(4)破产的宣告: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理,确认其具备法定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
(5)破产的清算: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6)破产终结:破产终结是指法院裁定的破产程序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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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倒闭欠债会抓股东么?
公司倒闭欠债不会抓股东。但是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在公司破产之后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偿还公司的债务。人民法院会根据企业的经营结构来判定债权人需要承担的债务,而债务人则需要履行偿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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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哥哥在入股公司的时候,我哥哥他们公司让我哥哥签订了一份隐名股东协议书,公司因为最近经营不太好,已经申请了倒闭了,公司倒闭隐名股东需要承担公司的债务吗
[律师回复] 在公司中一般都会有股东,这个股东有可能是显名股东,也有可能为隐名股东,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未成立的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既然隐名股东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其应在出资额限度内对公司债务对外承担责任,如须追究公司的股东责任时,隐名股东不能免责。
二、隐名股东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
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如隐名股东并不包含利用国家对下岗职工投资经营的优惠政策,约定用下岗职工的名义对公司出资的人。
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
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隐名股东问题所涉及的实质是一种合同,二是隐名股东涉及的直接当事人为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
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隐名股东负出资义务,显名股东负营业及分派利益的义务,双方互负有义务,且互为对价,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从他方取得利益,故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隐名股东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不以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为成立要件,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则为合同的实际履行,故为诺成合同。对隐名股东合同,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以某种特定形式成立,故为不要式合同。
综上所述,在公司里面由于特殊情况,有些股东是以隐名的方式出资,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对外负债较大,隐名股东应当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担责,需要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是相对的,一般情况下是不想让外界知道持股情况采取的手段。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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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企业单位应聘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由于单位不景气现在倒闭了,所以问一下企业倒闭虚假出资股东承担责任这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请帮助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114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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