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损毁他人财物属于犯罪行为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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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故损毁他人财物属于犯罪的行为。故意损毁他人的财物属于一种性质十分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会依照涉案的情节严重程度、涉案的金额以及造成后果的恶劣程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无故损毁他人财物属于犯罪行为吗?

一、无故损毁他人财物属于犯罪行为吗?

无故损毁他人财物属于犯罪的行为。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即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从而构成的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只要行为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2、只要行为人损坏公私财物次数达到三次以上,既使数额不满五千元,也可立案侦查。

3、行为人纠集他人实施损坏公私财物,只要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侦查。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是一条兜底条款,意图达到法律涵盖范围的最大化”;其目的就是“在于严密法网,堵截法律漏洞”,以便于法官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而又必须对相关案件作出裁判时能够有自有裁量的空间和可能。当然“兜底条款有其自由裁量的范围和权限”,不能任意自由裁量,更不能任意解释,否则就会严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也会成为某些司法腐败的潜在的借口和依据。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

无故损毁他人财物是一种性质非常恶劣的犯罪行为,不仅对他人的财产造成了损失,同时也将在经济方面给他人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由于损毁他人的财物属于一种主观层面的一种明知故犯的行为,因此我国的相关法律会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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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他人财物属于什么行为
损毁他人财物属于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损害他人的财物犯罪人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党员的情况下会被开除党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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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和被确定为全国审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所谓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珍贵文物包括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芝术价值的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史献资料、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等文物,珍贵文物分为
一、
二、,是否属于珍贵文物由有关部门依法鉴定确认。此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所谓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核定公布并予以重点保护的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所谓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出来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报核定公布的单位以及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直接指定出来并报核定公布的单位;所谓省级文化保护单位,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并报备案的文物单位。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所谓损毁,是指使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的文物部分破损或者完全毁灭,损毁文物的情况比较复杂,造成的后果各有不同,破坏的程度有轻有重,社会影响也有差异。处理时要作具体分析,认真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应鉴别遭到损毁的是否是其主要的、关键的部分,对其外观的破坏程度等,从经济价值、社会影响、危害后果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对某些损坏很轻、影响不大、或者被损坏后易于修复,情节显著轻微的,亦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5条第3项的规定,对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雕塑、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本罪是举动犯,只要实施故意损毁行为,均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文物而故意加以损毁。至于行为人实施损毁行为的动机可能不尽相同,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构成,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文物将其损坏,或者虽然知道,但由于过失将其损毁,不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损毁、屡教不改的;损毁国宝级文物的;损毁大量珍贵文物或致使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毁损严重的;损毁文物动机极其恶劣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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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是属于什么行为
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有可能是违法行为,也有可能是犯罪行为,具体要根据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价值以及情节确定,如果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可以处5~15天不等治安拘留,500~1000元不等治安罚款,构成犯罪的,最重可能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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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过失损毁文物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律师回复]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珍贵文物的管理秩序。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及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体可参见故意损毁文物罪的释解,这里不再赘述。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损毁,在这里是指由自己的过失行为如失火、过失引起爆炸、过失污损、过失摔破等致使珍贵文物损坏和毁灭。所谓造成严重后果、则是指造成国家特别珍贵的文物损毁或者损毁珍贵文物数量较多以及国家重点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损毁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数量较大的等情况。虽有过失损毁的行为,但所造成的后果不属严重,则仍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毁珍贵文物,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毁珍贵文物,但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珍贵文物损毁,并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如果出于故意,则不构成本罪应是故意损毁文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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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毁文物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律师回复] 本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珍贵文物的管理秩序。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及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体可参见故意损毁文物罪的释解,这里不再赘述。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损毁,在这里是指由自己的过失行为如失火、过失引起爆炸、过失污损、过失摔破等致使珍贵文物损坏和毁灭。所谓造成严重后果、则是指造成国家特别珍贵的文物损毁或者损毁珍贵文物数量较多以及国家重点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损毁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数量较大的等情况。虽有过失损毁的行为,但所造成的后果不属严重,则仍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毁珍贵文物,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毁珍贵文物,但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珍贵文物损毁,并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如果出于故意,则不构成本罪应是故意损毁文物罪。
销毁淫秽黄色物品属于什么犯罪
[律师回复] 伪装、瞒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录像带,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赠友、受他人委托代买而携带、、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因其没有牟利或传播的目的一般也不宜以犯罪认定,而是淫秽物品的一般违法行为。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斯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录音带、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主观方面,淫秽物品罪须具有故意和牟利或传播的目的才能构成。所以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其所运输。如果行为人为了自用、伪报或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录音带,并处罚金。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上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工人员。如果物品的数量又较小,只能认定为一般行为。其次、及其他淫秽物品、、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概念淫秽物品罪(刑法第152条),对单位判处罚金。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携带、邮寄进出境的是淫秽物品,而认为只是一般物品,即使其故意以藏匿,并处罚金。
4、单位犯本罪的。
四、处罚犯本罪,依其情节、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但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牟利或传播,淫秽的。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录像带,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录像带。(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因为这种故意内容不是淫秽物品罪的故意内容,故而不能认为是淫秽物品罪,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录像带、录音带、,也不能认为其构成淫秽物品罪、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四)主观要件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是淫秽物品而运输、携带或者邮寄其进出境的,由于他不具有淫秽物品的故意,则不能认为其构成本罪,淫秽的、录音带,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并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
2、夹带少量淫秽物品人境的,即使故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分别承担以下刑事责任:
1、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情节严重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一百五十二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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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竞争损毁他人财物属什么行为
损毁他人财物本身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损毁他人财物在5千元以上就属于犯罪行为,损毁他人财物的治安处罚标准一般是5~10天不等治安拘留,治安拘留的时间最多不超过15天,罚款的标准在500元到1000元不等,构成刑事犯罪的,判刑标准也要根据犯罪情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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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公私损毁公物是否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治安处罚
[律师回复]   
一、粘贴广告是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损坏公私财物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可处拘留并处罚金。
  
二、相关:
  
1、《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河南法制报(2011年4月20日星期三第10版):《几天内,8人违法张贴小广告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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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闯民宅损毁他人财物属于什么行为?
私闯民宅损毁他人财物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因为如果私闯民宅,并且毁坏他人财物这种情况的话,那么应当是按照非法侵入住宅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进行处理。这是我国刑事法律当中所做出的有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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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他人财物属于犯法吗?
损毁他人财物是犯法的,但是此时是要根据犯罪数额来确定处罚的标准的。无故损毁他人财物属于犯罪的行为。故意损毁他人的财物属于一种性质十分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会依照涉案的情节严重程度、涉案的金额以及造成后果的恶劣程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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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毁损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抵押物毁损
[律师回复]
一、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三)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但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抵押物毁损的债权处理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是为了担保债务到期能够得到清偿而设定的。审判实践中,如果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抵押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一般情况下,由于抵押权得以行使的条件是主债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债务。在主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满之前,债务人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债权人才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比如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导致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出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而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并不能因为抵押物的毁损灭失而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也就是说,仅仅存在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法定理由。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并不必然使有担保债权变为普通债权。依照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二“当抵押物灭失时抵押权归于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这是因为债权人抵押权的实现须通过抵押物的价值而优先受偿,抵押物不存在,抵押权也就事实上无法实现,但根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当抵押人因抵押物灭失而获得赔偿时,抵押权人仍然得就其赔偿金而优先受偿。除非是抵押物灭失而又无代替物时(即抵押物的绝对消灭),抵押权才归于消灭。由此可见,抵押权在抵押物毁损灭失时并不当然消灭,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对抵押物毁损灭失后所得价金(比如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对抵押物的其他替代物采取保全措施,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有明确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的替代物行使抵押权,但这仅仅是对抵押物的保全,而不是抵押权的提前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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