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不同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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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举证的不同之处在于适用的原则是不一样的,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使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行政诉讼适用的原则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这是由于双方的法律地位来决定的。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不同

一、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举证的不同区别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提出事实,就必须出具证据来证明。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必须出具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这是因为当事双方的法律地位决定的,民事诉讼中的原被告法律地位基本等同,但行政诉讼中双方法律是不对等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的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二、行政诉讼举证范围

1、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原、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是不同的。但在有些情况下,原、被告对同一特定事实却均需承担举证责任。当出现此种举证责任竞合的情形时,应由被告承担说服责任,原告承担推进责任。因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先,原告起诉被告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后。被告在为第三人颁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审查其申请是否符合规划,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所以,被告一旦为他人颁证,就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第三人的申请符合规划,并且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如张某以被告人某建设局为第三人李某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影响其通行为由,请求撤销该证。该案中原告应提交其与第三人房宅之间通道应为多宽的有关规划性材料;以证明被告的颁证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根据《城市规划法》第32条的规定,被告在为第三人颁证前也应审查第三人申请建设的建筑物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是否影响原告及其他邻居的通行。所以在诉讼中被告也应提供第三人与原告之间通道应为多宽的有关规划性材料,以证明自己的颁证行为未侵犯原告的通行权。

在一般的诉讼当中,一般采用的原则是谁主张谁就进行举证的原则,但是在行政诉讼的过程当中,由于一方的当事人是国家行政的主体,因此在法律地位上是存在着明显的差距的,因此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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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26条规定被告在提出答辩状时一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实际上是要求被告在庭审前进行“证据开示”。确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意义在于保证诉讼的公正与效率。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被告只提交答辩状而不提供证据,或者故意拖延提供证据,就会使原告无暇准备反证,或者无机会辩驳,这对原告显属不公;另外,如果被告在庭审中不断地提供证据,人民需中断开庭以核实各种突然情况,就会造成诉讼拖延,影响行判效率,而且使集中审理难以实现,反过来又影响庭审的质量。此外,拖延举证时间,也会给被告事后补充收集证据提供很多机会,不利于监督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规则。
因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时,应当一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此后提供的证据都构成“突袭证据”,人民不应予以采纳。
(二)举证期限届满后被告能否补充证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按照“先取证,后裁决”规则,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能由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证明。如果被告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后还需要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恰恰说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被告举证应当在法定的举证时限届满以前完成,而不能在举证时限届满以后再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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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诉讼第三人?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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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
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该条
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通知其参加民事诉讼。
可见,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的主张权,或者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在实践中,第三人的确定是个难点,若把握不准,经常发生错列、漏列或乱列第三人的现象,因而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的情形有两种:
1、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民事权益争议的诉讼都是由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所引发的。民事实体权利具有排他性,如果该权利受到他人的侵犯,权利主体便可根据民事实体法律规范对加害人主张一种请求权,以恢复或弥补受到侵害的民事实体权利。如果这个请求权在诉讼之外未能得到对方的满意,权利主体就可以申请人民以诉讼方式予以保护。可见,恢复或弥补民事权利的请求权乃是权利主体提讼的内在根据。就有请求权第三人而言,它参加诉讼的内在根据就是他对诉讼中原告、被告所主张的民事实体请求权,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第三人对该请求权的主张作为他参加诉讼的理由。
2、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
在诉讼中,无请求权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理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
由此可见,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是自己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我国立法上没作梗明确、具体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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