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必须出具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这是因为当事双方的法律地位决定的,民事诉讼中的原被告法律地位基本等同,但行政诉讼中双方法律是不对等的。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根据特殊情况决定,民事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行政诉讼由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一项原则。刑事诉讼公诉人(自诉人)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人对自已无罪或罪轻负有举证责任。
1、民事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对一般举证责任的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
但在特定的案由中,法律规定由被告负责举证,这种将举证责任指向被告的规定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此处指的即是医疗,劳动纠纷等)。
2、行政诉讼
由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一项原则。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在我国的司法程序的规定中,是包括三大诉讼类型的,而我国的行政诉讼在承载解决法律纠纷的使命外,还承载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平衡行政程序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责任,以实现权利义务一致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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