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诉讼举证归责在谁?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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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环境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是在原被告双方,原告他要举证与侵权方的确是存在着污染环境的行为,而且也确实造成了污染环境的事实结果,而侵权这一方,也必须要举证他的行为是否合造成的污染结果上有必然的关系。
环境民事诉讼举证归责在谁?

归责在原被告双方。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是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是一种责任分配制度,是考虑到环境污染侵权的复杂性和实体公正性而设置的。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也就是是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存在与否不负担举证责任,而转移由对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若是对方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事项的存在或不存在,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诉讼中,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请求成立,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而鉴于环境污染侵权的复杂性和实体公正性的考虑,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上都采用举证倒置原则,我国亦如此。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环境污染责任一章中将此种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予以强化,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适用到环境侵权中,具体是指因果关系的倒置,即由污染者承担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责任。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其因果关系的认定比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认定要困难的多,为了保护环境和受害者的利益,一些国家规定在环境污染诉讼中,采取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只要加害人不能举证证明污染事实不存在,即推定污染损害因果关系成立,加害人依法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因为环境的民事诉讼案件是不同于其他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像其他的民事诉讼案件通常都是谁提出谁举证,也就是一般由原告来举证,但是环境民事诉讼案件他就特殊在必须要实行举证倒置原则,也就是原告他要举证,而被告这一方也必须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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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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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污染环境罪的量刑
1、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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