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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承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2.举证责任倒置相对于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有自己的特点:
①举证责任倒置是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而是由对方承担该主张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在通常的举证责任原则下是“谁主张谁举证”,一方提出了一个主张,就必须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而在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中,原告不必就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都进行举证。举证责任在事先都分配好了,被告应该对什么进行举证,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被告一般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就是免责的事由;证明损害事实和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②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中倒置的是结果责任,也就是被告不能证明某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③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将其中的一部分倒置。如果原告不承担任何的举证责任,那么这个诉讼也就不会存在了。至少原告要举证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实,要有具体的被告和诉讼请求,要证明自己的损害是由被告造成的。
总之就是任何人主张权利都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其权利的存在。
在环境民事诉讼中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指的是如果原告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那么被告就需要对有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当中,原告不需要对全部的侵权要件进行举证。同时举证责任倒置,只是部分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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