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损害民事权益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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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为人损害了民事权益,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是造成了当事人的利益损害,都是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也就是所谓的无过失原则,无过错原则。行为人损害民事权益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行为人损害民事权益什么意思?

一、行为人损害民事权益是什么意思?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民事侵权的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为依据,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民法上的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上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但在民法中,确立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一般不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不同,不管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伤害,其承担的民事责任除了刑事附带的民事赔偿案中无精神损害赔偿外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在我国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要尽到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努力避免损害后果发生,即要做个“谨慎人”。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掌握的标准是,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适用过错责任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受害人在主张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要举证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即具有故意或过失,如不能举证证明,则其主张将不能成立。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原则是指,致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具实际情况由双方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原则。在处理侵权问题时,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能解决所有的情况。这种情形,谈不上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性,按照过错原则,行为人不负赔偿责任;同时这种损害并非出自特殊的法律规定事实亦不能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如受害人无端遭受损失而又得不到任何补偿,未免有失公平。因此,侵权理论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又产生了公平责任原则。

行为人损害民事权益应该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这个是体现了法律的无过错原则。执行这个原则,是根据行为活动对于当事人真正造成的损害来确定行为人的责任,这样子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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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予以调查,或者损害到自己利益的,请求公司提出诉讼,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在公司的利益受到公司机关成员的损害而公司不能或怠于追究其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由于股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来源于公司,并非代表自己而是代表公司以强制行使公司的权利,因而称为派生诉讼(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司利益,胜诉之所得也归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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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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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人格权又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
(三)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
(四)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
(五)名称权
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法人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隶属关系。
(六)肖像权
肖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人身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肖像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个性特征,所以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所以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七)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
(八)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九)信用权
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依法享有信用权,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机构也不能侵害这种权利。
一般人格权:人格权、人格自由权、人格尊严权。
二、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身份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不仅为权利人的利益而设立,同时也为相对人的利益而设立,因此权利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身份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
身份权主要有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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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包括什么?
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包括:股东名滥用股东的权利、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等。如果是我国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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