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男,19xx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公司职工,住xx市xx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告:王××,女,19xx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xx市xx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周×x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学校将周x×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暑假由原被告轮流抚养。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至xx市xx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当初商定婚生女儿周x×由被告抚养。但对于原告的探望权未作约定。
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周x×时,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造成各种阻碍,严重影响原告与周x×的父女亲情。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法院
具状人:周××
二、侵害探视权要承担哪些责任?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视权,同时也规定了另一方的协助义务。实际上,探视权的行使往往依赖于另一方的协助,如果另一方拒不提供相应的协助,而法律又缺乏相应的救济手段,探视权的立法目的便会落空。因此,明确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法律责任,对于探视权制度的完善是至关重要的。
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不协助探视权人探视子女的,实际上是对探视权的侵犯,这种行为的主要表现是:阻碍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进行探视,即作为方式侵害探视权;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在对方要进行探视时不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即以不作为方式侵害探视权。这种行为往往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其目的在于阻碍另一方探视权的正常行使,使其探视子女的正当要求得不到实现。该行为给探视权人带来时间、金钱上的损失,并往往给其带来精神上的伤害。
因此,侵害探视权的协助义务人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除了有协助义务的人的行为外,其他人的行为也可能侵害探视权人的探视权,如被探视的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亲属故意阻挠探视权人探视子女,为其探视设置种种障碍等。因而,侵害探视权的侵权行为的主体应不限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一般在离婚时确定了孩子的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但是有些父母因为自身的原因,对于前任有怨恨之心,就剥夺了不抚养孩子一方的探视权,这是违法的行为,被剥夺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来争取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