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份离婚协议中的关于子女探望权的约定:
双方婚生女XX离婚协议书中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XXX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望权,在每个月的单周六上午九点到女方处接XX,在次日周日下午七点前将XX送回。每次探望过程中,若遇有特殊情况,经男女双方协商一致的,探望时间、方式可以做出适当调整,但该调整效力仅限于当此探视。
另外,探望权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一方恶意违反探视权的约定,譬如,一方想带孩子出国旅游,但另一方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一方一气之下利用探望机会将孩子带走,另一方即使报警,派出所也不好处理。如要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最好在离婚协议书中再约定一方将子女带出另一方所在地的条件和程序,如果一方违反了,自然可以通过相关救济途径解决,甚至追究一方的违约责任。
一般而言,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每月探望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望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另外待孩子10周岁以上,具体探望的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以孩子的独立意志为转移。
二、关于孩子探视权的约定应注意原则
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有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当然,该条规定同样适用非婚生子女。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一方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另外一方需要向孩子支付抚养费,同时能拥有对孩子探望的权利,在离婚协议当中对于探视的约定,需要进行关于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上的约定,这样可以避免很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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