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会产生有条件的扶养义务。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作为继姐弟这个需要先构成父母与继子女的正式收养或者抚养关系后,继姐弟中成年的当事人有义务对未成年的当事人的妹妹或者弟弟进修法定扶养费。
子女抚养权是指父母对于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对其子女进行抚育以及监护的职责。包括婚生的抚养和非婚生的抚养,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孤独无依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对手虽有子女但亦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亦有扶养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弟妹,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没有扶养义务,但可以帮助,尽兄弟姐妹之情。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综上所述,抚养关系是指因婚姻家庭关系、非婚姻关系和拟制血亲家庭关系而产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教育义务(含祖父母、外祖父母)认定形成抚养关系应该从经济关系、扶养时间、扶助情况、居住情况、丧葬事宜方面综合考虑。然而这一问题在法律实务中似乎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尤其体现在扶养时间上,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继姐弟可以构成抚养义务关系。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