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抚养费降低是合理的。离婚后可以申请降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但需要满足的法定条件是因为工资的收入有所减少,因病或者伤残,因为服刑等其他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的。所以,在正常情况下无缘无故的申请降低抚养费肯定是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的。其实在必要的情况下,申请免除抚养费也不是没有可能的。
(一)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二)、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5、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两种抚养费的具体计算方法,分“有固定收入的”和“无固定收入的”两种情况。然而,上述抚养费的计算方法应受“子女的实际需要”原则的制约,因为未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所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只要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即可,如果支付能力有余,可以适当提高抚养标准,这也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但是,所提高的标准不应没有限度。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收入畸高,另一方在抚养子女时便会依据上述的计算方法,按照对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计算抚养费,这样一来抚养费的计算数额可能达到月几十万、上百万元,远远超出子女生活的实际需要。
在生活当中会遇到一些怎样的突发状况谁都不能提前的预估,向孩子支付抚养费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夫妻离婚直至孩子成长到18周岁以后,这期间,父亲或者母亲都有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事情个人的生活都变得非常的困难。抚养费标准在判定了之后不是一成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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