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不得减轻侵权人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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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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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是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但是需要符合减轻责任的构成要件。在我国,行为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由人民法院依法对侵权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在我国不得减轻侵权人责任吗?

一、在我国不得减轻侵权人责任吗?

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情况有: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发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二、民事侵权行为要承担什么后果?

(一)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方式

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由人民法院依法对侵权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二)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即全部赔偿,它要求侵害人对于其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全部赔偿。

2、公平合理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

a、赔偿的数额应相当于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

b、应充分考虑侵害人与受害人双方对于造成损失的过错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范围

1、财产损害的赔偿

侵占、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财产的,具备返还或者是恢复原状条件的,首先应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否则,应折价赔偿,这是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的赔偿。如果侵犯财产给受害人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即可得利益的损失,侵害人也应当赔偿损失,这是间接损失的赔偿。

2、知识产权损害的赔偿

侵害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除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外,如果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应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确定,但必须根据知识产权的侵权特点确定。例如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的,侵犯商标权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3、人身权受侵害的赔偿

身体受侵害根据受害人受伤害的程度可分为三种情况:即一般伤害、致人残废、致人死亡。各种情况的赔偿范围是不同的。

(1)一般伤害,是指没有造成受害人残废、死亡的身体伤害,经过治疗可以使身体复原。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具体应包括:第一,医药治疗费,第二,护理费,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第三,误工费。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

(2)致人残废的。对于因伤害致残的赔偿,除包括一般伤害应赔偿的费用外,还包括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用,补助标准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同时,如果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生活费,也应当由侵害人予以赔偿。

(3)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除上述(1)、(2)所述赔偿范围外,还包括死者的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往往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是由多个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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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第17条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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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减轻刑事责任的概念减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以后,由于具备某种法定事由而实际承担了较之同种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为轻的刑事责任。这一概念表明减轻刑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1、减轻刑事责任以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减轻刑事责任是在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确定之后加以考虑的问题,因而,其前提是有犯罪行为存在,并且应该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追究刑事责任。这就表明,某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因特定事由而免除刑事责任的,就不再有减轻刑事责任的问题。换句话说,只有当行为人实际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才有减轻刑事责任的余地,如果行为人因为具有某种特定事由而免除了刑事责任的实际承担,那就不再属于减轻刑事责任的范畴。 2、减轻刑事责任是相对于同种犯罪依法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减轻。减轻刑事责任虽然是一个具有意义的概念,但减轻刑事责任的存在要以刑事责任的实际存在,即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为前提。减轻刑事责任是对同种犯罪应负的刑事责任的减轻。如15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故意行为后,要减轻刑事责任,这种减轻是相对于成年人无特定事由情况下实施故意行为应负的刑事责任而言的,而非空泛的,无参照物的减轻。强调减轻刑事责任是相对于同种犯罪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减轻,就是要说明尽管有些人存在减轻刑事责任的事由,但在一定情况下实际承担的刑事责任可能仍然要重于其他无减轻刑事责任事由的人。如果不以同种犯罪应负的刑事责任为参照物,就会背离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导致轻纵犯罪的不良后果。 3、减轻刑事责任是依法减轻。我国刑法虽未明确使用减轻刑事责任一词,但减轻刑事责任的内容则是法律明文加以规定的。因此,刑事责任不能任意减轻,而必须依据刑法中所规定的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尽管在减轻刑事责任时也考虑酌定情节,但酌定情节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依据也是法律用不确定的形式而确定下来的,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定。所以,减轻刑事责任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离开刑事法律的规定而任意减轻刑事责任,势必影响刑事责任问题的合理解决。 二、减轻刑事责任如何处罚当提及减轻刑事责任的话题时,有些人可能马上会想到减轻处罚。由于我国刑法典中没有减轻刑事责任的概念,而在许多条款中直接规定为减轻处罚,许多人都错误地以为减轻刑事责任就是减轻处罚。不错,减轻刑事责任与减轻处罚具有密切的联系,减轻刑事责任是减轻处罚的基础和前提,而减轻处罚则是减轻刑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减轻刑事责任也往往具体化为减轻处罚,从而将减轻刑事责任与减轻处罚连结在一起。然而,减轻处罚虽以减轻刑事责任为前提,减轻刑事责任却不一定带来减轻处罚的结果,减轻处罚仅仅是减轻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之一,二者之间具有很大的差别。具体而言,减轻刑事责任与减轻处罚的差别如下: 1、二者的概念不同。减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以后,由于具备某种法定事由而实际承担了较之同种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为轻的刑事责任。而减轻处罚则是指对犯罪人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二者的概念不同,表明它们居于不同的层次上,减轻刑事责任是减轻处罚的上位概念,即减轻处罚必须以减轻刑事责任为前提,只有行为人被减轻刑事责任的时候,才有减轻处罚的问题,如果某个行为人不存在任何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那就不可能有减轻处罚的结果。 2、二者的范围不同。减轻刑事责任是相对于同种犯罪依法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的,因此,凡是实际承担了较之同种犯罪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为轻的刑事责任,都属于减轻刑事责任的范畴。根据减轻刑事责任的幅度不同,减轻刑事责任具有很多表现形式,如在法定刑以内选择较轻刑种或刑度的从轻处罚;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的减轻处罚;只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而不予任何刑罚处罚的免除处罚;适用非刑罚制裁方法等等。而减轻处罚虽然也包括由较重的刑种减轻到判处刑法分则该条未规定的较轻的刑种,或由较长的刑期减轻到判处刑法分则该条未规定的较短的刑期,但总的说它仅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选择刑罚一种情况。因此,减轻刑事责任的范围比减轻刑罚范围广泛,减轻刑事责任的含义和内容也比减轻处罚丰富得多,广泛得多。 3、二者的依据及作用不同。减轻刑事责任的依据是犯罪构成事实和一切能够说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主客观事实的总和,而减轻处罚的依据则是减轻刑事责任及减轻的幅度。二者的依据不同,决定它们在追究刑事责任过程中的作用也各异。减轻刑事责任是在刑事责任确定之后,进一步说明刑事责任的大小,从而为确定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提供具体标准;而减轻处罚,则是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之一,保证减轻刑事责任切实得到实现。
减轻刑事责任,减轻刑事责任,减轻刑事责任,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一、减轻刑事责任的概念减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以后,由于具备某种法定事由而实际承担了较之同种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为轻的刑事责任。这一概念表明减轻刑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1、减轻刑事责任以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减轻刑事责任是在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确定之后加以考虑的问题,因而,其前提是有犯罪行为存在,并且应该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追究刑事责任。这就表明,某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因特定事由而免除刑事责任的,就不再有减轻刑事责任的问题。换句话说,只有当行为人实际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才有减轻刑事责任的余地,如果行为人因为具有某种特定事由而免除了刑事责任的实际承担,那就不再属于减轻刑事责任的范畴。 2、减轻刑事责任是相对于同种犯罪依法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减轻。减轻刑事责任虽然是一个具有意义的概念,但减轻刑事责任的存在要以刑事责任的实际存在,即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为前提。减轻刑事责任是对同种犯罪应负的刑事责任的减轻。如15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故意行为后,要减轻刑事责任,这种减轻是相对于成年人无特定事由情况下实施故意行为应负的刑事责任而言的,而非空泛的,无参照物的减轻。强调减轻刑事责任是相对于同种犯罪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减轻,就是要说明尽管有些人存在减轻刑事责任的事由,但在一定情况下实际承担的刑事责任可能仍然要重于其他无减轻刑事责任事由的人。如果不以同种犯罪应负的刑事责任为参照物,就会背离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导致轻纵犯罪的不良后果。 3、减轻刑事责任是依法减轻。我国刑法虽未明确使用减轻刑事责任一词,但减轻刑事责任的内容则是法律明文加以规定的。因此,刑事责任不能任意减轻,而必须依据刑法中所规定的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尽管在减轻刑事责任时也考虑酌定情节,但酌定情节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依据也是法律用不确定的形式而确定下来的,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定。所以,减轻刑事责任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离开刑事法律的规定而任意减轻刑事责任,势必影响刑事责任问题的合理解决。 二、减轻刑事责任如何处罚当提及减轻刑事责任的话题时,有些人可能马上会想到减轻处罚。由于我国刑法典中没有减轻刑事责任的概念,而在许多条款中直接规定为减轻处罚,许多人都错误地以为减轻刑事责任就是减轻处罚。不错,减轻刑事责任与减轻处罚具有密切的联系,减轻刑事责任是减轻处罚的基础和前提,而减轻处罚则是减轻刑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减轻刑事责任也往往具体化为减轻处罚,从而将减轻刑事责任与减轻处罚连结在一起。然而,减轻处罚虽以减轻刑事责任为前提,减轻刑事责任却不一定带来减轻处罚的结果,减轻处罚仅仅是减轻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之一,二者之间具有很大的差别。具体而言,减轻刑事责任与减轻处罚的差别如下: 1、二者的概念不同。减轻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以后,由于具备某种法定事由而实际承担了较之同种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为轻的刑事责任。而减轻处罚则是指对犯罪人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二者的概念不同,表明它们居于不同的层次上,减轻刑事责任是减轻处罚的上位概念,即减轻处罚必须以减轻刑事责任为前提,只有行为人被减轻刑事责任的时候,才有减轻处罚的问题,如果某个行为人不存在任何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那就不可能有减轻处罚的结果。 2、二者的范围不同。减轻刑事责任是相对于同种犯罪依法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的,因此,凡是实际承担了较之同种犯罪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为轻的刑事责任,都属于减轻刑事责任的范畴。根据减轻刑事责任的幅度不同,减轻刑事责任具有很多表现形式,如在法定刑以内选择较轻刑种或刑度的从轻处罚;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的减轻处罚;只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而不予任何刑罚处罚的免除处罚;适用非刑罚制裁方法等等。而减轻处罚虽然也包括由较重的刑种减轻到判处刑法分则该条未规定的较轻的刑种,或由较长的刑期减轻到判处刑法分则该条未规定的较短的刑期,但总的说它仅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选择刑罚一种情况。因此,减轻刑事责任的范围比减轻刑罚范围广泛,减轻刑事责任的含义和内容也比减轻处罚丰富得多,广泛得多。 3、二者的依据及作用不同。减轻刑事责任的依据是犯罪构成事实和一切能够说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的主客观事实的总和,而减轻处罚的依据则是减轻刑事责任及减轻的幅度。二者的依据不同,决定它们在追究刑事责任过程中的作用也各异。减轻刑事责任是在刑事责任确定之后,进一步说明刑事责任的大小,从而为确定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提供具体标准;而减轻处罚,则是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之一,保证减轻刑事责任切实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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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责任怎么减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责任怎么减轻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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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诈骗罪可以减轻减轻处罚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自首,没有其他从重情节的,一般可予减轻处罚。
2、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轻处罚。
3、犯罪未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暴力程度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的,一般可予减轻处罚。
4、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如自愿认罪,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轻处 罚。如供述的是同种较重余罪,一般应当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1)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2)转化型抢劫,仅以暴力或语言相威胁的;
(3)积极预缴财产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减轻处罚的情节,减轻处罚的情节,减轻处罚的标准,免除
[律师回复]
一、从重与从轻处罚从重与从轻处罚,都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刑法第62条),因此,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定内判处较重的刑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定内判处较轻的刑罚。
1.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都必须是在法定刑的限定内判处刑罚,而不能高于法定刑或者低于法定刑判处刑罚。
2.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从轻处罚也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下判处刑罚。因为刑法并没有以法定刑的中间线为标准区分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对绝大多数法定刑不可能划出中间线;如果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以法定刑的中间线为标准,就必然造成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的局面。
3.从重处罚是相对于既没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没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情况下所应判处的刑罚而言,即比没有上述情节时的刑罚要相对重一些;从轻处罚也是相对于既没有从轻处罚也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情况下所应判处的刑罚而言,即比没有上述情节时的刑罚要相对轻一些。因此,从重处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从轻处罚也不是指一律判处法定最低刑。正确的做法是,先暂时排除犯罪人所具有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刑法估量应当判处什么刑罚,再考虑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从而确定应当宣告的刑罚。
二、减轻处罚的标准根据刑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是低于法定刑判处刑罚。例如,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轻处罚时,所判处的刑罚必须低于3年有期徒刑。减轻处罚有两种情况:一是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时予以减轻处罚;二是犯罪人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需要减轻处罚时,经最高人民核准,也可以减轻处罚(刑法第63条第2款)。刑法对后一种减轻处罚的规定,一方面考虑到了犯罪的复杂性,允许酌定减轻处罚;另一方面又维护了刑法的严肃性,对适用程序作了严格控制。
三、免除处罚的情况免除处罚,也称免除刑罚处罚、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对行为作有罪宣告,但对行为人不判处任何刑罚。免除处罚以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故对于非犯罪行为,不得适用免除处罚。在免除刑罚处罚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参见刑法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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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打架轻微伤拖得越久越好吗?
我国打架轻微伤不是拖得越久越好。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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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们公司因为偷税漏税被发现以后,行政机关要进行处罚,一般减轻行政处罚有额度吗??
[律师回复]
1、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意见应当告知当事人,但是对告知的形式和履行告知的方式等方面也没有作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对履行告知义务的要求也比较具有原则性。
2、告知必须采取某种形式或应当禁止某种形式,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
3、在实际执法工作中,通常采取范本告知书形式进行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告知工作。
4、处罚决定与先前告知内容不一致,是否需要二次告知?现行的法律规章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三种“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情形:
(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凡是告知后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上列情形,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
5、根据执法实践,当告知与处罚决定结果不同是否要告知应当区别以下几种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对违法行为程度重新审定,其结果作了减轻处罚,可以不予以二次告知,更无需制作告知书。第二种情况是告知后重新调查取证,违法事实有了扩大或变化,改变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则要重新告知。第三种情况是不重新调查取证,但发现违法事实有实质性改变,情节加重,处罚依据未变化,要重新告知。第四种情况是处罚决定的理由有所变化,其它没有改变,可不予再次告知。就上述第一种情况,实际操作中常遇到告知后想给予减轻处理,往往是考虑到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可以不予二次告知。这是因为采纳了当事人的意见而改变了处罚幅度,这正是当事人主张权利的结果。这没有侵害当事人的权益,也不违反规定。上述第二种、第三种情形,无论是加重或减轻处罚,均要履行告知程序;这是因为当事人陈述申辩是基于原来告知的内容,对不利于当事人的相关调整,当事人依法仍然享有陈述申辩权;不告知同时还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另外,还有一种情形,即任何情况不变,由于当事人陈述申辩等的因素,改变原先告知处罚结果,对当事人加重处罚。这种情形无论是否再次告知,这种加重的处罚结果不能成立。
减轻处罚有哪些情节,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
[律师回复]
一、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
2.避险过当(刑法第21条)
3.胁从犯(刑法第28条)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四、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刑法第27条)。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75周岁以上的过失犯罪(刑法第17条)。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刑法第37条)
2.犯罪较轻的自首犯(刑法第67条)
3.非法种植罂栗或者其它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刑法351条)。
七、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条)
2.预备犯(刑法第22条)。
八、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1. 在外国犯罪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3.个人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刑法第383条)
4.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刑法第390条)
5.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刑法第392条)。
九、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刑法第17条)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刑法第18条)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刑法第29条)
4、自首(刑法第67条)
5、立功(刑法第68条)
6、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刑法第241条)
7、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刑法第3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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