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公开质证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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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不公开质证,因为按照我们国家法律当中规定商业秘密还有就是涉及到国家方面的一些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方面的证据的话,都是可以不公开来进行制证的,这是属于法律当中所允许的一种方式的。
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公开质证吗?

一、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公开质证吗?

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不公开质证:

1、国家秘密的证据。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秘密性,因此,应当在诉讼中对此加以应有的保护。

3、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个人隐私与当事人的声誉有关,如果在社会上得以扩散将给个人的名誉、人格等带来不良影响。证据所涉及的个人隐私必须是合法的,法律才能保护,才可以作为不公开质证的理由。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查确定后,也不能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时,审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审查决定是否应当转为不公开审理

二、诉讼请求质证的方式有哪些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依据其享有的诉讼权,向法院提出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在民事案件中,诉讼请求可能是一个,也有可能是多个。当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存在的诉讼请求时,可以要求当事人逐项陈述事实和理由,逐个出示证据并分别进行调查和质证。

审判实践中对于两个以上诉讼请求的案件,一般采取以下几种质证方式:

1、单一质证。

或称一证一质。这种方法既可以用于一个诉讼请求的案件,也可以用于多个诉讼请求的案件,是最常见的质证方式。

2、组合质证。

对于存在多个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证据材料较多,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按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证据组合分类,分别质证,在同一诉讼请求下,对证据逐个出示,予以质证。

3、综合质证。

对全案待证事实和所有证据进行集中认证。这种方法适用于案情复杂、证据之间有密切联系的案件,对整个案件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归纳,一并进行质证,有利于弄清证据之间的联系,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

在日常生活当中,现在很多人都没有办法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相关的纠纷,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就会选择到法院来进行诉讼,但是法院诉讼必须要提交相关的证据,而且这些证据的需要到在现场来进行审核,并且完成质证。所以在这里给大家介绍了一下商业秘密的话,是不能够公开质证的,毕竟是具有一定的隐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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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秘密录音证据的质证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对于录音证据的质证可以从录音的完整性,取得的合法性,以及录音的内容来进行质证。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 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 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其 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二、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4.谈话方式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5.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三、民事证据有哪些 1、书证、物证 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 2、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3、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5、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是书证的一种,是指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 7、勘验笔录 勘验是指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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