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的交强险保险合同组成部分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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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车子的交强险保险合同有四部分,分别为合同的保险条款,以及合同的投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进行组成。如果双方有其他约定的话,那么也可以在合同当中明确进行约定。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需要明确进行赔偿的情形和具体限额。
车子的交强险保险合同组成部分有哪些

车子的交强险保险合同有四部分。

1.交强险条款制定的依据:交强险条款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

2.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合同的构成: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3.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注: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不在此限,比如,撞伤被保险人的妻子、子女,属于保险责任)

4.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负责的项目: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5.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负责的项目: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交通事故支出的合理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6.交强险的除外责任: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7.交强险垫付抢救费的条件:以下四种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保险人只负责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8. 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形有

(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3)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9. 不予支付抢救费用的情况:

(1)事故不构成保险责任,如受害人的故意行为等;

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第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

第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2)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3)非抢救费用或抢救费用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费用;

(4)非本次事故交强险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10.交强险对于人身伤亡赔偿的依据和标准: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11.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2.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13.交强险“互碰自赔”的条件: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

(3)由交警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法律法规自行协商确定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各方对损失确定没有争议,并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交强险保险合同一般是由保险双方、保险条款、投保和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在交强险合同当中需要明确写明交强险不进行承担赔偿责任的有关情形。比如当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话,那么交强险是不进行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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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车辆交强险全部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车辆交强险全部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车辆交强险全部包括什么
交强险是我国
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包含物质损失和人身伤害相关条款。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交强险。交强险执行全国统一责任限额、统一基础费率和统一保单条款。
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人民币。在6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2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显示,6座以下家庭自用车,交强险保费定为1050元;6座以下营业出租车,交强险保费定为1800元;10吨以上营业货车,交强险保费定为4480元;50CC-250CC摩托车,交强险保费定为180元等。
二、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交强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此可见,交强险只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只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在相应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有关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的规定,就是本条所说的有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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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交强险全部包括什么
包括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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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审判组织由哪几个部分组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的审判组织主要有:
1、独任制独任制,是指由审判员1人独自担任某案件的审判工作,并作出判决的制度。独任制仅用于基层人民以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担任独任制审判的审判员必须是专职审判员,书记员应由专人担任。值得指出的是,独任制审判并不是审判的组织形式,其审判活动要接受人民院长和审判庭庭长及审判委员会的领导。独任制审判同其他审判组织形式的本质上并没有差别,只是人数不同而已,在审判程序上也不能一切从简,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原则进行。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案件不得采用独任制审判:
①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②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什么变化,都不得适用独任制审判形式;
③按照独任制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改为合议制的可以改为合议制;
④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采用独任制;
⑤行政诉讼案件一律不得采用独任制。
2、合议庭合议庭是合议制审判的组织形式,也是我国审判活动普通适用的基本形式。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采用合议制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集思广益,防止审判工作中出现主观片面断案、个人专断、,保证办案质量,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

1)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组成根据审级、的级别、案件的性质及影响程度不同,合议庭的组成也有相应的不同。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中级人民审判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高级人民、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审案件,应由审判员3人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7人组成合议庭。人民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应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组成的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
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而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
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2)合议庭对案件评议的原则。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时,应当坚持民主原则。合议庭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作出表决时应少数服从多数,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应记入笔录。其中的少数是指没有超过合议庭成员人数的半数。评议笔录由全体合议庭成员在认真审阅确定无误后签名,对评议情况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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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交强险全部包括什么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车辆交强险全部包括什么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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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清算组内部怎么分工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清算组内部如何分工
(一)、清算组组长的工作(一般由律师担任)
1、编制清算组工作计划并报告;
2、主持清算组的清算工作,包括确定分工、掌握清算进度、处理清算中的问题、协调清算中各个环节的关系;
3、负责与联络,向报告工作;
4、代表清算组对外签定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代理诉讼等活动;
5、以清算组名义向及债权人会议起草各类报告;
6、掌管清算组公章;
7、审批破产清算支出;
8、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代表清算组做;
9、主持清算会议,并形成清算组清算工作会议纪要。
(二)、清算组内部律师的工作,包括
1、破产企业债权的审查;
2、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
3、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
4、对破产企业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法人实体进行权益比例和股权比例的界定,并负责起草权益转让和股权转让协议书;
5、代理破产企业进行和应诉活动;
6、负责财产所有人行使取回权的审核工作;
7、负责审核破产企业所签定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
8、负责抵销权、别除权内容的审核;
(三)、清算组内部会计师的工作,包括
1、负责破产企业债权数额的核定,并编制破产企业债权清册
2、负责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数额的核定、对外债权形成过程、整理相关证据,并编制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册
3、负责破产企业注册资本缴交情况的审计,并作出肯定性结论
4、负责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数额、过程及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5、负责了解破产企业全部资金的去向、用途、盈亏情况,分析破产原因,向债权人通报
6、负责盘点破产企业的财产,编制破产财产清册
7、负责了解破产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数额、社会保险情况
8、负责查清纳税情况。
(四)、清算组内部评估师的工作
评估师在个别情况下被指定为清算组成员,一般负责根据清算组提供的关于财产的资料,对该财产进行评估,作为清算组处理破产财产的底价。
(五)、清算组内部拍卖行的工作
拍卖行在个别情况下被指定为清算组成员,一般负责根据清算组的委托和所提供的关于破产财产的产权证明材料,公开拍卖破产财产,并协助竞得者办理过户手续。
相关知识:清算组的工作程序
1、编制工作计划,包括总体时间安排和总体阶段工作安排两方面;
2、召集第一次清算会议,会议内容如下:
(1) 宣布清算组成立的依据(法律依据和指定函及轻纺厅、经贸委相关清算组组成的文件);
(2) 清算组成员的工作分工;
(3) 学习清算组的地位、职责、权限、工作范围等知识和相关规定;
(4) 注意事项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要求;
(5) 审查通过清算组工作计划;
(6)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组成工作组具体进行工作。
3、建立正常会议制度,对重大问题以会议决议的形式决定,对于会议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不同观点的意见记录在卷;
4、清算组、工作组进行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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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撞坏交强险赔吗
车子撞坏交强险赔偿对方的损失,不赔偿自己的损失。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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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不出险,那么
第二年的保费是有优惠的,这点和商业险是相同的。保险费的计算办法: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1、投保一年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
2、短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投保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按短期费率系数计收保险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具体为:先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再根据投保期限选择相对应的短期月费率系数,两者相乘即为短期基础保险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浮动因素和浮动比率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执行。扩展资料2012年3月30日,《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根据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条例修改内容及全文,新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只有一处修改,修改后的
第五条第一款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在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旧版条例中,允许从事交强险业务的只限于“中资保险公司”。去掉“中资”两个字,意味着中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开放阶段。2012年12月17日,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
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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