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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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举证的分配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简单说就是谁提出了这个民事诉讼的请求,那么谁就必须要为自己的诉讼请求进行举证责任,因为当事人他只有把他的证据准备好,那么才便于法院最终作出审理,如果当事人证据不足,那么他的诉讼请求就很有可能会被驳回。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一、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举证责任分配是怎样的?

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证据证明标准较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二、哪些证据是不用当事人进行举证说明的?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所以在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当中谁发起了主张,谁就有必要为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因为法院最终在审核案件的过程,它不是凭哪一方的单方面言论来下决定的,最终还是要讲究证据,只有证据才能够支撑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当事人的实际观点,反之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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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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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定 关于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的分配,依据《婚姻法解 释(二) 》第 24 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即债权人发生债权债 务关系,如果夫妻另一方不能依据两个“除外”规定,举证证明这 一债务是夫妻个人的单方债务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此规定可 见,夫妻另一方(指非举债方)存在两种证明责任:一是能够举证 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指实际举债方)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二是能够举证证明夫妻双方采取的是约定财产制,且还能证明债权 人知道该约定的。所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夫妻一方在夫妻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的证明责任,实际上强加给了夫妻另一方即 非举债一方。
二、立法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缺陷 从理论上来说,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是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举证责任分配问 题的简单化处理,容易产生错误的利益衡量。公平正义原则是分配 举证责任的最高法律原则,它是分配举证责任最初的起点和检验分 配是否适当的最后工具。{1}依据婚姻法解释中关于举证原则的规 定,实际上是免除了债权人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责任强加给了债务 人的配偶,从表面上看,这好像是公平的,但是,从深层次上看, 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对债务人的配偶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1)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债权人主张权利,仍应 就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自己权利产生的事实、理由承担举证责 任,并且有实际举证的能力。因为债权人在债务发生过程中,掌握 了选择、决定是否与债务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主动权,并且可以 在债务发生前采取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夫妻双方 共同签字认可等一系列措施,以保证债务实现,减轻风险,也有为 以后发生纠纷时准备充分证据的能力。所以,按照公平原则及有关 举证责任的一般法理,债权人都应当要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
(2) 在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问题上,夫妻一 方与债权人约定的个人债务发生纠纷后,这个债务的性质就成为夫 妻另一方与债权人争辩的焦点。根据推定规则,债权人无须证明, 而债务人配偶却要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在争议之前达成了关于“个 人债务”的书面约定,但如果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不承认的情况下这 种证明很难,也很不现实的;并且很多人在离婚时,为了达到多分 财产的目的,想尽办法故意伪造债务,就算是之前有约定,债务人 肯定也不会承认了,而债权人为了自己利益,为了更有利于债权的 实现,也不会实事求是地承认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以上就是对离婚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如何的做了一个大概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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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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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是整个行政诉讼活动的核心。行政诉讼中的每一道程序都离不开证据,只有严格地运用好证据规则,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该事实,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判。
2、在举证规则中,根据法学理论的划分,从举证的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及经验规则三个方面分项论述,从举证的主体上说明在举证过程中,举证主体应该必须遵守的规则。一般规则概括起来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这种规则在我国的三大诉讼中都有适用,但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则又与民事和刑事诉讼又在举证的内容、范围、程度等方面又有所不同。而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是民事和刑事诉讼不具有的规则,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就是“由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经验规则是法官根据社会公众所普遍认知和接受的经验知识及其本身的阅历等,将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合理进行分配。
3、取证规则这部分的主要内容是从、在取证过程中所应该遵守的规则。人民的调查取证是补充式的调查取证,的调查取证应是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质证规则是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去伪存真的根本保证,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裁判的根据,质证应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充分的质对、辩驳。认证规则着重从在认证过程中对证据的客观性规则、关联性规则、合法性原则、传来证据采用规则及间接证据采用规则等方面,对认证规则进行论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和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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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其符合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被告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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