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会计套取国家资金如何定罪?

最新修订 | 2024-02-23
浏览10w+
卞晓飞律师
卞晓飞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53人
专家导读 教育局会计套取国家资金的定罪标准是: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罚款;如果情节非常严重且涉案金额巨大的,将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处以罚款并且没收非法所得。
教育局会计套取国家资金如何定罪?

一、教育局会计套取国家资金如何定罪?

教育局会计套取国家资金的定罪标准是: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骗取国家资金的,则按贪污罪进行判刑。

二、套取国家资金构成贪污罪的处罚是什么?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三、会计套取国家资构成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对于套取国家资金的认定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例如,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对使用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符合受贿的就以受贿罪定罪等等。还有一种情况是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定罪有相关法律规定,不同涉案金额的处罚也是各不相同的。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千字,阅读时间约11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10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教育局会计套取国家资金如何定罪?
一键咨询
  • 131****80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77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42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71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37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08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5****65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382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252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745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78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627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621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51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77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教育局对酒驾教师的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如何投诉教育局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教师没收学生手机是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条
第三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认定:教师没收学生的手机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物权,可以提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根据以上规定,教师没收学生的手机后,学生有权请求返还手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认定: 教师并不享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利,对于教师没收学生手机的行为,法律将不予支持;另外,学校给予教师“可以没收学生手机”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
第五款: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根据以上规定,首先声明:学生携带手机,并不是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教师并无权利或义务批评或。另外可以认定:学生所有的物权,属于合法权利。所以教师没收学生的手机的行为,属于侵犯学生合法权利,国家及任何机构、单位或个人将不予支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教育局对酒驾教师的处理如何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教育局对酒驾教师的处理如何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交通事故
教育局投诉老师有用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教师没收学生手机是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条
第三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认定:教师没收学生的手机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物权,可以提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根据以上规定,教师没收学生的手机后,学生有权请求返还手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认定: 教师并不享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利,对于教师没收学生手机的行为,法律将不予支持;另外,学校给予教师“可以没收学生手机”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
第五款: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根据以上规定,首先声明:学生携带手机,并不是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教师并无权利或义务批评或。另外可以认定:学生所有的物权,属于合法权利。所以教师没收学生的手机的行为,属于侵犯学生合法权利,国家及任何机构、单位或个人将不予支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0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教育局可以私闯民宅吗?
教育局不可以私闯民宅,任何人在没有得到住宅所有人的允许下都不得私闯民宅,可以通过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当然也可以对行为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这也是在没有构成犯罪的情况下。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交通肇事缓刑教师教育局会开除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交通肇事缓刑教师教育局会开除吗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交通事故
教育局可以改学籍名字吗
[律师回复] 对于教育局可以改学籍名字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因为一般在系统里注册过学籍,资料就已经有留底,可以再提取出来,如果真的有信息需要补充的,学校也会通知大家来填写,最终所有学生的学籍都会有注册的。
二、法律规定
1、一方学籍为离校状态的,由学生现就读学校,在省平台或国网上传佐证
2、一方已生成全国正式学籍号的,保留全国正式学籍号的学籍,删除全国临时学籍号学籍,然后将全国正式学籍号的学籍转入到学生现就读学校
3、所重学籍均未生成全国正式学籍号的,由家长到人籍分离学校办理删除学籍手续,同时学生现就读学校上传佐证。
4、无全国正式学号。同时满足“非重籍、户籍信息无误、无正在办理的跨省业务、学籍状态为正常”条件的和小学一年级新建的学籍,等待教育部分配
5、无全国学籍号的。未完成跨省转学学籍号在转出省不存在的家长去原学校开有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全国学籍号的学籍证明(需对方教育局盖章),交学校来县局修改。无法完成跨省招生的未完成跨省招生学籍号在毕业省不存在该学生在毕业省学籍系统中不存在家长去原学校开有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全国学籍号的学籍证明(需对方教育局盖章),交学校来县局修改。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310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0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怎样投诉教育局行政不作为?
投诉教育局行政不作为可以通过电话或者是直接向政府的上一级主管的部门来进行一个投诉,而且如果是行政部门类型的投诉行为的话,可以先向政府的信访局来进行一个举报,在这种情况之下都不会受到打击报复,因为可以匿名举报。
10w+浏览
行政类
教育局拖欠工程款,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与欠款人进行协商
在欠款人比较强势的情况下,被欠款人一般都会主动与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进行协商解决,争取能够达成还款协议。被欠款人为尽快能够拿到工程款,往往会做出较大的让步,只要不亏本甚至少亏本的情况下,都可以达成协议,但即便这样,欠款人也不一定会领情,多数情况下,欠款人希望达到的目的是能不给就不给、能拖就拖。因此,实践中,协商解决有时无法起到作用。
2、找追债公司帮助
在欠款人拒不支付工程欠款的情况下,部分被欠款人选择请求追债公司的帮助,来协助要回工程欠款。在实践中,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本身追债公司的合法性就存在一定的问题。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追债公司一直游离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在追债公司本身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前提下,其从事的追债行为,很难保证其完全合法。因此,找追债公司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利用好了,那么会很快的追回工程欠款如果利用不好,反而将自己割伤。
3、法律途径
所谓法律途径,无非是指通过向提讼,等待判决之后,申请强制执行。从规避法律风险的角度而言,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追讨欠款,仍然是工程欠款追讨的最佳方式。即便在诉讼的过程中,也可以通过由法官作为中间人,做欠款人的工作,同时被欠款人也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在这种情况下,欠款双方很容易达成和解,然后签署和解协议。在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直接向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即可。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教育局管老师私办补习班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1、在职教师私自办理辅导班是不合法的。教育局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能在假期私自对学生补课,也就是说不能暑假办补习班。
2、根据《教育法》规定在职教师私自办理辅导班是不合法的。
你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根据以往情况,凡在职教师利用寒暑假办班的,都没有而且也得不到教育局批准,因为教师有休息权、参加培训权,教师这些权利在假期里要得到维护。因此,在职教师利用假期办班,基本上属于非法办学,应该严格禁止。已经办的,要予以取缔。极少数教师对非法办班辩解说:我这是课后补习,是正常教学工作的延续。如果真是这样,教师就不应该以任何借口收费,而且教师这种无私奉献的行为还应当受到赞扬。其实,教师办班的真正动力就是办班背后的“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职教师不管是在校期间,还是在假期,国家都照发工资,而且,国家规定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工资,教师待遇在目前得到了很大提高,今后还将不断提高。在职教师有偿办班,违法了教育公益性原则和办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教师应该成为社会道德的榜样和守法的楷模,有偿家教和有偿办班这种违法行为就必须予以纠正。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处罚辩护 > 教育局会计套取国家资金如何定罪?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