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销售假药罪量刑规定是情节比较轻微的情况之下,是要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进行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生产假药罪既是违法行为,也是属于犯罪行为。行为人既生产、销售假药,又生产、销售劣药,均构成犯罪的,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生产假药罪既是违法行为,也是属于犯罪行为。行为人既生产、销售假药,又生产、销售劣药,均构成犯罪的,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生产假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现在不管是在浙江还是在其他的一些省份,只要存在着销售假药这种行为的话,就需要按照我国《刑法》第141条当中所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对此案立案处理,至于后续的量刑方面幅度问题的话,应当是根据其对于人体健康所造成的危害程度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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