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福建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数额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福建省并没有明确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一般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才要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满足什么条件可以逮捕嫌疑人?
(三)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满足哪些条件可以监外执行?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四、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量刑原则有哪些?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综上所述,福建省当地司法机关没有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而且人民法院在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犯罪嫌疑人量刑的时候,造成严重损失不单是指经济上的损失,也包括造成的社会影响,具体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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