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可以并行的。袭警罪是指袭击警察的罪名,一般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不以独立罪名模式存在,袭击警察行为多以“妨害公务罪”论。在华人地区里,中国香港承袭英国法律传统,所以一直有袭警罪。我国目前实行袭警罪和妨碍公务罪并行的法律政策。
二、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妨害公务罪的概念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二)妨害公务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处理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1、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和乱纪行为的界限。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
2、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村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在围攻、顶撞过程中,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
我国公民在以暴力行为抵抗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时候,需要符合了一定的标准之后,那么才能被认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否则只能按照一般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而此时就对妨害公务罪和袭警罪的立案标准都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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