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确定刑事自诉案件管辖法院

最新修订 | 2024-08-03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当事人如提起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怎么确定刑事自诉案件管辖法院

一、怎么确定刑事自诉案件管辖法院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当事人如提起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港,澳,台栖身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讯。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入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犯罪事实清晰,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讯;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假如自诉人提不出增补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归自诉,或者裁定驳归。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半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实的稍微刑事案件(如轻伤重婚,遗弃等),被害人无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诉或者裁定驳归起诉。必要时,也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自诉案件怎么上诉

1、在自诉案件中,受害人,即自诉人,也就是原告,有上诉权。

2、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所附带的民事诉讼原告只可以就民事判决部分进行上诉,不能就刑事判决部分上诉,所以,如果所附带的民事诉讼原告上诉的,只是对事部分的上诉,不会加重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的刑罚

3、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被告人上诉的,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则不管是对刑事判决部分还是民事判决部分上诉,或是同时对刑事及民事判决上诉,二审法院都不会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5、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自诉案件,就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的案件,经过检察院起诉的就成为公诉案件了。所以自诉案件不需要经过检察院。自诉案件是否由检察院来参与,往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好好的判断,要是检察院觉得有必要参与的话,就会直接介入案件。不能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2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297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怎么确定刑事自诉案件管辖法院
一键咨询
  • 150****578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71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40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427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58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104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68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232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44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0****85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27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601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66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365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66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刑事自诉案件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当事人如提起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什么是姓名权管辖? 如何确定姓名权管辖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姓名权管辖如何确定 1.姓名权纠纷,是指因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公民姓名权而引发的纠纷。实际中还有一种行为是行为人对他人的姓名进行侮辱,这种行为所侵犯的不是姓名权,而是利用姓名进行的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2.姓名权的管辖: 因姓名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姓名权 1.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笔名、艺名甚至比其本名更为人熟知。再如中国传统上还有于姓名之外另取“字”、“号”的习惯,只要这些笔名、艺名、字、号能够用来表彰自己、区别他人,就可以成为姓名权保护的客体。 2.侵权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如何确定刑事自诉案件管辖法院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如何确定刑事自诉案件管辖法院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朋友结婚后发现两个人三观不合,要离婚,但是对方不同意,问一下诉讼离婚管辖法院管辖权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一、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   
(一)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二)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离婚当事人在国外时的离婚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297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刑事自诉案件管辖法院该如何确定
当事人如提起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港,澳,台栖身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讯。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如何确定名称管辖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姓名权管辖如何确定 1.姓名权纠纷,是指因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公民姓名权而引发的纠纷。实际中还有一种行为是行为人对他人的姓名进行侮辱,这种行为所侵犯的不是姓名权,而是利用姓名进行的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2.姓名权的管辖: 因姓名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姓名权 1.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笔名、艺名甚至比其本名更为人熟知。再如中国传统上还有于姓名之外另取“字”、“号”的习惯,只要这些笔名、艺名、字、号能够用来表彰自己、区别他人,就可以成为姓名权保护的客体。 2.侵权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怎样确定抚养费管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委托人在离婚时一定要加强离婚与离婚协议的风险防范,在离婚时,一定要聘请专业的律师帮助自己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不得冲动和盲目,更不能不顾子女以后成长而放弃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用。无论当事人通过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的方式离婚,都要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负责。 婚姻关系的终结并不等于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终结,双方在离婚之后仍应有义务为子女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与精神关爱。如果抚养费约定不合理,离婚后一方明显难以支付的,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救济手段。 2、对于恶意拖欠抚养费、出具虚假证明或隐匿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抚养费义务的情况,当事人一方要即时聘请专业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拖延,以免耽误自己及时主张权利,调取证据。 3、行使探视权与支付抚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予以拒绝。探视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探视的当事人有权对其进行罚款、拘留。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向提讼。因此,协议离婚后,如果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进行依法,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不过前要先弄清楚,在时,孩子是原告,拥有抚养权的父亲或母亲是法定代理人,对方为被告。判决后,如果对方还不履行,可向申请强制执行。 “”是按照离婚的管辖来确定的,通常,纠纷的管辖都是相同的原则,只有少数的特殊情况。为了诉讼的方便,通常是在被告所在地,这样能防止原告随意上诉,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当然了,这只是一般情况,要注意其他情况。
如何确定名字的管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姓名权管辖如何确定 1.姓名权纠纷,是指因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公民姓名权而引发的纠纷。实际中还有一种行为是行为人对他人的姓名进行侮辱,这种行为所侵犯的不是姓名权,而是利用姓名进行的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2.姓名权的管辖: 因姓名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二、姓名权 1.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笔名、艺名甚至比其本名更为人熟知。再如中国传统上还有于姓名之外另取“字”、“号”的习惯,只要这些笔名、艺名、字、号能够用来表彰自己、区别他人,就可以成为姓名权保护的客体。 2.侵权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盗用和冒用姓名的区别:盗用主要指盗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盗用B的姓名,向C说自己是B的好友,骗取C的信任从而获得某种利益。冒用则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说自己就是B,进行欺骗从而获得某种利益。 姓名权属于具体人格权,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权利。姓名包括登记于户口簿的正式姓名,艺名、笔名等非正式姓名。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自诉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当事人如提起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借款合同管辖实际履行地如何确定起诉管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款合同管辖实际履行地如何确定诉讼管辖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发布)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而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一变化对理解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厘清“接收货币一方”究竟是借方(债务人),还是贷方(债权人)这一关键问题。
借款合同的性质
1、是实践性合同
所谓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将借款交付时间确定为合同生效的时间。因合同生效与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存在差异,且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是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并规范的,故此处的“提供借款”应解释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即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应为实践性合同。
既然出借人“提供借款”是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则那种将借款交付行为解释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就存在先天的法理障碍和逻辑矛盾,故借款交付地显然并非合同履行地。
2、是单务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学界通说认为,赠与合同、使用借贷合同为单务合同。至于民间借贷合同是否为单务合同,则因有息、无息而存在分歧。对于无息民间借贷,通说认为属于单务合同;自合同法的规范来看,应将民间借贷合同解释为实践性合同已如前述。
在此基础上,因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而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故出借人并不负担给付义务,仅借款人负有给付义务,即民间借贷合同在合同法上应解释为单务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既然为单务合同,则借款人的主给付义务所在地——还款所在地——才应系合同履行地。
3、还款所在地的认定
因借款人履行返还义务的标的为货币,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
(三)项有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才进一步确定为原告住所地。这才是将原告住所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的原因所在。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297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地域管辖的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地域管辖权?
[律师回复] 什么是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之间在各自辖区范围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只是确定民事案件第一审由哪一级审判,而地域管辖则是在确定级别管辖之后,再确定由哪个地方的管辖。只有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才能最后确定案件由哪一个地方的受理、审判。 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 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这也被称作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有利于传唤被告出庭应诉;有利于采取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如果被告败诉,还有利于执行;同时,还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为: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辖区的,各该都有管辖权。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列举了以下几种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的诉讼: (1)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被劳动教养地的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4)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管辖。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297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自诉案件管辖法院是哪些?
当事人如提起刑事自诉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想跟我的老婆离婚,但是我们是在外地结婚的,所以我想知道,起诉离婚的管辖法院起诉管辖权要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297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借款合同管辖实际履行地能怎么确定诉讼管辖
[律师回复] 借款合同管辖实际履行地如何确定诉讼管辖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发布)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而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这一变化对理解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厘清“接收货币一方”究竟是借方(债务人),还是贷方(债权人)这一关键问题。
借款合同的性质
1、是实践性合同
所谓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将借款交付时间确定为合同生效的时间。因合同生效与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存在差异,且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是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并规范的,故此处的“提供借款”应解释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即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应为实践性合同。
既然出借人“提供借款”是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则那种将借款交付行为解释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就存在先天的法理障碍和逻辑矛盾,故借款交付地显然并非合同履行地。
2、是单务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一方当事人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学界通说认为,赠与合同、使用借贷合同为单务合同。至于民间借贷合同是否为单务合同,则因有息、无息而存在分歧。对于无息民间借贷,通说认为属于单务合同;自合同法的规范来看,应将民间借贷合同解释为实践性合同已如前述。
在此基础上,因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而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故出借人并不负担给付义务,仅借款人负有给付义务,即民间借贷合同在合同法上应解释为单务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既然为单务合同,则借款人的主给付义务所在地——还款所在地——才应系合同履行地。
3、还款所在地的认定
因借款人履行返还义务的标的为货币,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
(三)项有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才进一步确定为原告住所地。这才是将原告住所地确定为合同履行地的原因所在。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自诉 > 怎么确定刑事自诉案件管辖法院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