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妻子流产侵犯丈夫生育权吗?
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对腹中胎儿进行流产手术,不构成生育权的侵害。
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属于公民人身权,享有生育权和选择是否生育的自由。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感情等因素,夫妻之间经常会在生育这个问题上出现矛盾,也就是男女的生育权发生了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从男性生育权的实现以及社会现实的角度出发,应当更多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的人身权益。做人流手术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选择“不生育权利”的自由,理应受到理解和尊重。
二、生育权包括什么内容?
我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权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1)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2)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3)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4)生殖健康权。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三、女方不生小孩,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妇女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所以女方不愿意生孩子是不侵犯男方生育权的,但男方可以以此为感情破裂的理由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男女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男方不能违背女方意愿主张该权利。未婚情形下女方堕胎的,男方不得以侵害其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而女方则有权力终止妊娠,并可以要求男方承担相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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