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损毁他人财物会坐牢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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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多次损毁他人财物会不会坐牢,需要看具体情况,如果是损坏他人财物的金额和次数达到了对应的犯罪标准才会涉嫌刑事犯罪,如果是故意损坏的,那么就涉及治安案件了,所以尽量不要损毁他人财物,否则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多次损毁他人财物会坐牢吗

一、多次损毁他人财物会坐牢吗

会不会坐牢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如果是金额比较大,对方追究责任的话,可能会坐牢。

1、要看损坏他人财物的金额和次数,如果金额达到五千元以上、三次以上或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则涉嫌刑事犯罪;

2、在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则属于治安案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3、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如何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2、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破坏的是特定的财产,侵犯的是其他独立客体,本法对其已单独规定有罪名,只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实际生活中要爱护他人财物,不得随意损毁,尤其是多次损毁的更加需要注意,因为达到一定的金额后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如果是懂法的人肯定不会这样做,如果不懂法的话,或许会感觉无所谓,不知道其后果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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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处罚标准是要根据犯罪行为人的毁坏财物的数额来确定的。如果是行为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犯罪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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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造成财物损毁的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一、多次盗窃怎样处罚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一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包括三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
(八)虽将入户盗窃和扒窃单独作为一种罪状入罪,但仍应当是一年内盗窃三次以上才作为多次盗窃的情形来认定。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也应当是三次以上才认定为多次。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对于“多次”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对多人、多户实施犯罪的,如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盗窃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窃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怎样处罚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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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损毁公物是否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治安处罚
[律师回复]   
一、粘贴广告是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损坏公私财物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可处拘留并处罚金。
  
二、相关:
  
1、《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河南法制报(2011年4月20日星期三第10版):《几天内,8人违法张贴小广告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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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故意损毁他人财物但损失较小定罪吗?
多次故意损毁他人财物但损失较小定罪的,此时不看犯罪数额的多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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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抵押物毁损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抵押物毁损
[律师回复]
一、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三)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但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抵押物毁损的债权处理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是为了担保债务到期能够得到清偿而设定的。审判实践中,如果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抵押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一般情况下,由于抵押权得以行使的条件是主债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债务。在主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满之前,债务人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债权人才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比如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导致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出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而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并不能因为抵押物的毁损灭失而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也就是说,仅仅存在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法定理由。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并不必然使有担保债权变为普通债权。依照我国《担保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二“当抵押物灭失时抵押权归于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这是因为债权人抵押权的实现须通过抵押物的价值而优先受偿,抵押物不存在,抵押权也就事实上无法实现,但根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当抵押人因抵押物灭失而获得赔偿时,抵押权人仍然得就其赔偿金而优先受偿。除非是抵押物灭失而又无代替物时(即抵押物的绝对消灭),抵押权才归于消灭。由此可见,抵押权在抵押物毁损灭失时并不当然消灭,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对抵押物毁损灭失后所得价金(比如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或者对抵押物的其他替代物采取保全措施,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有明确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物的替代物行使抵押权,但这仅仅是对抵押物的保全,而不是抵押权的提前实现。
故意损毁财物的处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故意损毁财物治安处罚是怎样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将此原则设定在条文中,是一种遗憾。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3、公开、公正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行政案件的办理公开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
首先,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实施处罚轻重的标准;
其次,所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达到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就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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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故意伤害罪致人毁容坐几年牢
[律师回复] 对于故意伤害罪致人毁容坐几年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故意伤害罪致人毁容判几年
属于重伤。按照刑法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
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主体要件。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主观要件。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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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构成犯罪吗
只要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次数达到三次以上的话,那么是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需要进行立案追诉,刑事责任量刑标准,一般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要对毁坏的财物进行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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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毁财物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故意损毁财物治安处罚是怎样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将此原则设定在条文中,是一种遗憾。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3、公开、公正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行政案件的办理公开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
首先,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实施处罚轻重的标准;
其次,所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达到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就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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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将此原则设定在条文中,是一种遗憾。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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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实施处罚轻重的标准;
其次,所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达到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就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抵押物毁损的债权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抵押物毁损的债权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它是为了担保债务到期能够得到清偿而设定的。审判实践中,如果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而抵押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一般情况下,由于抵押权得以行使的条件是主债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 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债务。在主合同约定的清偿期届满之前,债务人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债权人才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比如抵押物的毁损灭失导致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出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而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并不能因为抵押物的毁损灭失而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也就是说,仅仅存在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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