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夫妻离婚不让看孩子法律解决不了吗?
夫妻离婚不让看孩子,可以通过当地的居委会从中调解,如果该问题解决不了可以想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一些不让看孩子的一些证据,一方不配合法院判决执行的,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望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协商未果的话,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等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
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二、侵害探视权要承担哪些责任?
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不协助探望权人探视子女的,实际上是对探望权的侵犯,这种行为的主要表现是:阻碍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进行探视,即作为方式侵害探望权;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在对方要进行探视时不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即以不作为方式侵害探望权。这种行为往往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其目的在于阻碍另一方探望权的正常行使,使其探视子女的正当要求得不到实现。该行为给探望权人带来时间、金钱上的损失,并往往给其带来精神上的伤害。
因此,侵害探望权的协助义务人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除了有协助义务的人的行为外,其他人的行为也可能侵害探视权人的探视权,如被探视的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亲属故意阻挠探探望权探视子女,为其探视设置种种障碍等。因而,侵害探望权的侵权行为的主体应不限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抚养孩子的,除了要按时给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同时也享有看孩子的权利,可是一些父母却出于报复的心理,剥夺一方的探视孩子的权利是违法的行为。实际上,探视权的行使往往依赖于另一方的协助,如果另一方拒不提供相应的协助,而法律又缺乏相应的救济手段,探望权的立法目的便会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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