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借条去哪个法院起诉对方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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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凭借条的话是可以去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所起诉的,多数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来进行,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话就应该去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对方。
凭借条去哪个法院起诉对方

(1)对一般的民事案件,应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向该单位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是数个,可向任何一个被告所在区域的法院起诉。

(2)为了方便原告起诉,《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下列三种案件,原告可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向自己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①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正在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

(3)《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对下列案件应向行为地或纠纷发生地的法院起诉:

①对侵权行为,应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②对合同纠纷,应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如果书面合同中已有协议,讲明发生纠纷要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中的某一法院起诉,只要这一协议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可以按协议的约定起诉;

③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发生的纠纷,应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应向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⑤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为追索损害赔偿的诉讼,应向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⑥对追索海难救助费用的诉讼,应当向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起诉。

(4)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三种案件应向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①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应向港口所在地法院起诉;

③因继承遗产的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对原告准备起诉的案件,如果按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都可以受理,那么,原告可以任选一个去起诉。如果已经向两个法院起诉了,应该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受理。如果原告向法院起诉后,该法院发现不应由本院受理,这个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此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对一起案件的受理,如果几个法院发生了争议,又不能协商解决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某一法院受理。

综上所述,其实有无借条只要满足起诉的条件的话都是可以就欠款不还这个原因起诉对方的,这个欠款问题是属于民事纠纷,多数是按照民事案件的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诉对方的,这个借条的作用只是能在开庭时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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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可以作为现金交易凭证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你好!要看欠条是否有按照格式来编辑的,民间借贷主体的法律意识淡薄,交易法律手续不完备,借贷行为隐秘性强,容易引起法律纠纷。
一、保留好证据的重要性有哪些
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现实中,原告提讼往往仅依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或者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已经发生的证据,如果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或者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在此情况下,就存在着证明责任的承担问题,而不能仅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简单地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以及已经发生的借贷关系的内容。
二、哪些材料可作为证据?
1、传统证据
(1)借条
(2)借款合同等
2、电子数据证据
(1)放款记录:用于证明债权人通过指定账户向债务人实际划付了一定数额的借款。此外,第三方支付公司盖章的放款凭证也可以用来证明债权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将借款交付给了债务人。
(2)短信及电话催收记录:可以证明债权人曾多次以各种方式催告债务人还款,延长诉讼时效。
(3)代付服务协议和委托书:可以证明债权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了相关代付事宜。
(4)债权转让通知:可用于证明债权人通过转让的方式获得了债权,并依照法律规定向债务人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
(5)居间方后台记录:证明债务人的还款情况及尚未偿付的本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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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如何起诉对方,去哪个法院起诉
如果遇到借款人逾期未还的情况,你可以先收集好借款凭证、转账记录和通讯记录等证据。然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通常情况下,该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住所地是指他的户籍地,如果他的常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那么以常住地为准。如果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通常以接受货币一方(也就是出借人)所在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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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只凭借条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仅凭借条能否证明具有借款事实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但都是对于借款这个事项的双方认可。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出借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大额现金交付的借贷,出借人仅凭借据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根据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如何认定借条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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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凭借条,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仅凭借条能否证明具有借款事实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但都是对于借款这个事项的双方认可。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出借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大额现金交付的借贷,出借人仅凭借据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根据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如何认定借条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有力证据。
仅凭借条可以证明借款事实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仅凭借条能否证明具有借款事实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但都是对于借款这个事项的双方认可。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出借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大额现金交付的借贷,出借人仅凭借据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根据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如何认定借条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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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凭借借款协议起诉吗法院
提起诉讼需满足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益关联、明确被告、具体请求及事实依据、法院受案范围和管辖权等条件。借款协议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原告可凭此向法院起诉追回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将依据协议和相关法规审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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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凭借条和借条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仅凭借条能否证明具有借款事实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但都是对于借款这个事项的双方认可。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出借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大额现金交付的借贷,出借人仅凭借据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根据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如何认定借条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有力证据。
凭借条可以证明具有借款事实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仅凭借条能否证明具有借款事实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但都是对于借款这个事项的双方认可。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出借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大额现金交付的借贷,出借人仅凭借据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根据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如何认定借条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有力证据。
单凭借条能否认定借款合同成立
[律师回复] 单凭一张借条能否认定借款合同成立与否呢 1.如果借条没有瑕疵且所借金额较小,当借款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条不真实的情况之下,那么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2.如果借条存在形式上的瑕疵,出借人应当举出借条之外的其他支付凭证,只有其所举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链条,从而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才能认定借款关系成立。 3.如果借条没有明显瑕疵,但是借款金额较大,应当结合交付凭证、当事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交付细节来综合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法官观点 在真正标准的借款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订立了书面合同并且都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因此借贷纠纷的审理并不困难。但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民间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往往并未签订所谓的借款合同,而只是由借款方出具了一张借条。那么仅凭这张借条,能否认定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呢?这是当前的很多同志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所最感困惑的问题。实践中,各种借条的情况实际上很复杂。在借贷关系中,借贷的金额有大有小,少则几百块钱,多则上万元、十万元、百万元,甚至千万元。那么,在没有其他证据来证明借款关系的前提下,单凭一张借条,能否认定借款合同成立与否呢?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首先应当查明出借人是否履行了出借义务,这是审理此类案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按照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应当由出借人自己来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因为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如果出借人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那么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就难以认定。在实践中,有些借条写得有点像借款合同,有的借条又写得像是履行出借义务的凭证,例如在借条中载明“我今收到某某某交来人民币现金五百万元”或者“我借到某某交来的现金五百万”等诸如此类的内容。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判定该借条能否作为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的依据呢?现提出以下几个意见以供参考。 第一,如果借条没有瑕疵且所借金额较小,当借款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条不真实的情况之下,那么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对于这类小额借贷关系,不需要设定较高的证明标准,如果采取“一刀切”的证明标准,在实践中确实难以解决许多问题。因为,借条毕竟是一种由借款人本人书写或签署的书面证据,从证据证明力的角度来看,借条的证明力是比较高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可借条的证明力。 第二,如果借条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例如借条有涂改甚至有补充的内容,并且存在墨迹不大一致或者签名字迹不大相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根据借条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而应当由出借人对其是否交付款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出借人应当举出借条之外的其他支付凭证,只有其所举的证据能够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链条,从而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才能认定借款关系成立。 第三,如果借条没有明显瑕疵,但是借款金额较大,应当结合交付凭证、当事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交付细节来综合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此处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如果单凭一张借条就认定金额高达几千万元的借贷关系成立,那么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都会造成很大的社会风险。虽然借条有可能确实是借款人所写,但是并不排除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可能。通常情况下,如果借贷双方所借款项为几百万上千万的大额资金,都会选择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交付。因为,从银行转账有相应的转账凭证和后台记录,这种交付资金的方式相对比较安全,因此从事生产经营的人通过银行进行大额转账是更符合常理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常常会遇到在借贷关系中进行大额现金交付的情况。从实践经验来看,这种付款方式发生的可能性相当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单凭借条认定大额借贷关系成立并不科学。另外,从导向上说,单凭借条认定大额借贷关系成立不利于金融管理。在这类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应当举出其他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否则其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这种认定办法能够促使出借人注意借贷行为规范化,进而在整个社会建立起良好的借贷秩序。当然,这种认定办法有可能会伤害到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借条所证明的借贷关系确实存在实际成立的可能。但是全面地来看,如果当事人从事正当经营,这种情况是极少的。如果当事人进行毒品交易、人口贩卖或者其他不正当交易,最后将其体现为民间借贷的形式,那么显然不能予以支持。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法官应当在司法实践中注重对借条证明力问题的思考,如果借款金额较大,一定要结合其他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不能单靠借条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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