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房产写孩子名字孩子未成年可以吗?
可以,实际上房屋是属于不动产登记在子女的名下的话,那么就应当是认定为该人是属于房屋的所有权人。离婚房产写孩子名字孩子未成年规定是应当是属于孩子的财产,不能列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房子属于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则子女为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所以,夫妻离婚时对于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是不能随意处置的,一般由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代为保管。
我国《民法典》虽然规定未成年子女可以享有独立的财产权,但对于独立财产的范围和内容未予以规定,与夫妻共同财产混淆或忽略。另外,有些当事人在分割财产权益时对未成年人考虑的仅局限于抚养费,忽视未成年人对财产的权益。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依据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
1、双方协商决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男女平等。“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不能认为妇女挣的少,就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离婚不仅仅是属于夫妻之间的事情,很会涉及孩子的一些问题。有很多的夫妻,他们在离婚之前就购买了房屋,并且登记在孩子的名下,此时是属于孩子的财产,不能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如何,我们都是要及时的保护孩子的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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