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同学是学法律的,而我恰恰是专家,但是我并不了解裁定方面 因此我想问问浙江省高院行政裁定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大多数的裁定书都有一定必须包括的内容,比如时间等等,你的问题浙江省高院行政裁定书怎么写我的回复如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撤销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 (指令继续审理)<br/>发表时间 :2008-6-2 11:36:00 阅读次数 :407<br/>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br/>行政裁定书<br/>(2008)浙行终字第 22号<br/>上诉人 (原审原告 ) 石洪均等 25人,名单附后。<br/>诉讼代表人陈兴江,男, 1964年 7月 26 EI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城关镇候村。 诉讼代表人俞正贤,男, 1957年 4月 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城关镇候村。 诉讼代表人石洪均,男, 1963年 12月 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昌县城关镇候村。 委托代理人袁裕来、徐利平,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br/>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 ) 绍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绍兴市胜利西路 163号。<br/>法定代表人张金如,市长。<br/>委托代理人肖冬红,绍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br/>委托代理人陈国仁,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br/>石洪均等 25人诉绍兴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年 12月 18日作出 (2007)绍中行初字第 7号行政裁定。石洪均等 25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 2008年 2月 20日案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 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br/>2005年 11月 30日,新昌县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因浙江江南名茶市场项目建设需要,经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 2005年 11月 30日浙土宇 [A2005]第 10273号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 “一 书”方案》批准,征收包括上诉人所在村在内的集体土地 12. 0591公顷。 2007年 8月 15日,上诉人石洪均等人 以征地方案经批准后根本没有看到过公告,新昌县人民政府也没有 组织实施等为理由,向被上诉人绍兴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请求:<br/>1、责令被申请 人新昌县人民政府 限期公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土字 [A2005]第 10273号 ) 文批准的征收土地 方案; <br/>2、 限期将上述征收方案组织实施完毕 。 2007年 10月 12日,绍兴市人民政府作出绍 市府复决字 (2007)2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认为新昌县人民政府在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浙江江 南名茶市场建设用地项目后, 已依法进行了公告并已组织实施了土地征收方案, 符合 《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驳回石洪均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br/>石洪均等 25人不服上述行政复议决定, 于 2007年 10月 17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被告 作出的复议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新昌县人民政府也没有依法公告征用土地方案, 原告 只是在被征土地方案批准前, 获得每亩 1万多元的土地预征费, 从查阅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材 料看,涉案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每亩 4. 5万元。 综上,请求撤销被告 2007年 10月 12日作 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br/>绍兴市人民政府答辩称:<br/>1、绍兴市人民政府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作出的复议决<br/>定对新昌县人民政府已经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予以确认,并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 为,原告以绍兴市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无法律依据。 <br/>2、 2005年 11月 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 准了浙土字 [A 2005]第 10273号征地方案,同年 12月 8日,被告发布 2005第 9号征用土地 公告,该公告对批准文号、用途及与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征收补偿标准,安 置办法、 异议时间等均作了公告, 该征用土地公告在原告所在村进行了张贴, 被告已履行了 公告义务。 <br/>3、 2001年 8月 7日至 2003年 4月 10日,征地单位新昌高新园区已支付了征地 款 297万元, 其他各项措施也按约履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已组织实施完毕。 综 上,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石洪均等 25人 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br/>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洪均等 25人向绍兴市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的请求是责令新 昌县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征用方案。 绍兴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绍市府复决字 (2007)27号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为新昌县人民政府在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浙江江南名茶市场建设用 地项目后, 已依法进行了公告并组织实施了土地征用方案, 该复议决定的基础性具体行政行 为是新昌县人民政府是否履行了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征用方案的义务。 从行政复议决定的内 容来看,该复议决定确认了新昌县人民政府在复议程序中提出的已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征 用方案的行政行为,故本案应以新昌县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现原告起诉复议机关绍兴市人 民政府为被告,属诉讼主体不当,且经告知后拒绝变更被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 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 ) 项之规定,裁定 驳回原告石洪均等 2 5人的起诉。<br/>石洪均等 25人上诉称:<br/>1、 驳回复议申请, 相当于不予受理复议申请, 对于不予受理复 议申请,当事人可以起诉复议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是没有争议的。 <br/>2、 《行政诉讼法》第 2 5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作出原具体行政 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复议机关是被告。 此条文中的 “改 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应该包括从形式上判断,复议决定可能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或者说, 当复议决定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在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情况下, 当事人提起 诉讼也可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是否确实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往往需要经过法庭审理, 才 能作出正确的认定。 被上诉人在复议决定中认定新昌县人民政府已经公告征收土地方案, 并 已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这一认定是否是对新昌县人民政府实施的行为的确认, 即该县政府 是否确实已经公告了征收土地方案, 并将征地补偿费足额支付给上诉人等, 需要经过庭审才 能确定。 <br/>3、本案中,被上诉人并不仅仅对新昌县政府实施行为的确认。新昌县政府根本就 没有公告过征收土地方案, 也没有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 补偿标准将征地补偿费足额发放 给上诉人。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这一点。 <br/>4、上诉人诉讼请求是撤销被上诉人驳回 复议申请决定,要求重新作出复议决定,被告怎么可以变更为新昌县人民政府呢 ? 原审裁定 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br/>被上诉人绍兴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一、 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没有改变新昌县政 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主体不适格。 一 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被上诉人所作的复议决定书中, 被上诉人明确认定 并清楚告知上诉人新昌县政府在省政府批准浙江江南名茶市场建设用地项目后, 已依法进行<br/>了公告并已组织实施了土地征收方案, 这是对新昌县政府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肯定, 而非变 更新昌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应以作出原 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复 议机关是被告。最高法院《关于执行 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 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