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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提出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有可能是招标人、投标人,也有可能是被处罚的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和管辖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3)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情况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4)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决定
对于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对争议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作出合理的决定。
综上所述,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单位印章,并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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