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的注册商标可以自行改变吗?
不可以,《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将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前述要素的组合擅自改变后进行使用的行为(此处不涉及声音商标)。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一般是对以前的注册商标进行了一些改动。当然如何是有近似商标的一般是不允许进行注册的。从广义上来说只要对注册商标进行改动,均属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后形成的商标应该是与原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即对注册商标进行局部或者较轻微的改动。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后改变原注册商标显著性的法律后果
两种新的商标所受规制完全不同。
(一)“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新的未注册商标”之可能法律后果
1、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如果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商业活动中标明了注册标记,那么当其改动原有注册商标后形成了新的未注册商标,并将其用在原有的商标标识出,则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新的未注册商标使用了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这一行为既损害了商标管理的的秩序,同时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属于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将未注册商标使用了注册商标挥着注册标记,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择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据对禁止使用的商标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形同或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由此可见,《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后形成的商标应该是与原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即对注册商标进行局部或者较轻微的改动,如改变注册商标中文字部分的字形、字体、简繁写等,或者在不敢变注册商标图形主体的前提下,对图形部分作稍微的改动或增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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