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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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畜牧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主要也是必须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法律规定范围之内,对相关的违法行为做出适当的处罚,也就是必须要合乎法律的规范,如果是超过了一定的范围之外作出的处罚,那么很有可能是会受到争议的,到时候当事人很有可能会发起行政复议。
吉林省畜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是怎样的?

《吉林省畜牧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增强畜牧业行政执法透明度,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省畜牧兽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含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下同)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对违法行为合理适用处罚幅度、处罚种类的权限。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第五条 实施自由裁量权要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判断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六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对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位阶高的法律规范;

(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新的规定优先适用。

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遵循法律适用原则选择与违法行为主要特征相对应的法律规范定性处罚;也可以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所得较少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各个档次处罚范围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少的罚款数额。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范围以下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少的罚款数额。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危害畜产品质量安全、动物卫生安全和草原生态安全的;

(二)违法行为被处罚后再次发生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同一当事人被处罚两次以上,或者经教育后仍不改正,顶风作案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四)以暴力或其他威胁方式抗拒、阻扰执法的;

(五)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封存)、扣押(扣留)的物品的;

(六)故意毁灭、转移或藏匿证据, 无理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以逃避处罚的;

(七)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各个档次处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适用较为严厉的处罚种类和接近上限的罚款数额。

第十条 下列情况可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社会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二)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在,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实施违法行为,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再予以处罚的;

(四)其它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不予处罚是指有法定事由存在,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对不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的违法当事人,应当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二条 法律规范对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办理(登记)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实施中应确定合理的具体期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内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明确表述选择确定处罚幅度的酌定情节。

第十四条 省、市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在案件评查和执法检查中,应对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对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应依法移送,不得以罚代刑。

第十六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七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对照《吉林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对所建议的处罚幅度或者处理方式作出必要的说明,由本部门法制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主管负责人审批。重大违法案件,应当由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的;

(二)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其他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所以虽然吉林省畜牧局他的行政处罚是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但是这个自由裁量权,他也只能够规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如果是超过了这个自由裁量的范围,那就算作出了裁量和处罚,最终也有可能是不合法律规定的,也有可能是会被视为无效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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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权原则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3、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4、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5、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二、确权方法
1、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
2、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3、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
三、证据依据
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四、确权意义
确权颁证之后,将给农民带来四大好处。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
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四、农村土地确权是终身制吗
1、土地确权的本质
“土地确权”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相关部门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登记行为。这个行为是土地部门的工作,常年或者周期性的开展。所以“土地确权”没有是否终身制这一说法。
2、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年限
在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中有些权利是有年限的。
土地所有权分国有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所有权是不会改变的,土地始终国家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如果没有发生国家征用或者土地转让等行为的话,也是一直归某个集体所有,可以算是终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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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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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你好,是这样的,我朋友他想咨询一下吉林保险,因为他在哪里长期工作,请问大家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是怎样?
[律师回复] 说明:
1、个人信息查询提供访问者以个人身份查询本人社保信息的功能,可在线实现对个人参保基本信息、养老保险信息、失业保险信息的查询。

2、进行个人信息查询时,必须同时输入社保个人编号和身份证号码,然后点击行政区划栏,选择参保属地名称,最后按“查询”键,即可查询出该人相关参保信息。

3、个人编号(社保号)获取方法:

(1)可到本单位劳资部门索取个人编号;

(2)携带个人有效证件到参保地社保局查询个人编号。

4、本网站参保信息每季度更新一次,查询结果以数据更新时间为准。

5、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信息截止到上年末。

6、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情况为本年数据。

7、访问者如对网上所查询到的参保信息有异议,可到参保地社保局进行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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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保局社会保险统一查询电话:(0431-12333),内容包括:社会养老保险金缴费基数、比例查询,社保卡余额、明细查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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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对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的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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