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必要在合同中体现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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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必要在合同中体现的。由于借款合同涉及到金额的问题,因此更加需要谨慎的对待,双方需要就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都在合同中进行体现,并且需要在确认后亲自签字确认避免出现纠纷。
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必要在合同中体现吗?

一、借款合同违约责任有必要在合同中体现吗?

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必要在合同中体现的。一份合同中存在约定违约的条款是非常重要的,当然也并不是说没有就处理不了,我们现在是法治国家,有很多法律对其约束的,一方违约,应当无条件的为对方赔偿相关的损失,如果涉及的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我国相关法律的严肃的处理。

二、关于合同违约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二)其他违约金的相关规定是: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3、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性作用,而且在发生违约时,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使违约方受到相应的制裁,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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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含义与特征
  依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立法规定以及法学界对违约责任的通说,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它具有下述特点:
  

1)当事人实施了不履行劳动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去履行合同。诸如,用人单位未提供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劳动者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行为,都会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当事人主观上须有过错。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心理状态。无论当事人出于故意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条款,还是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条款,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学界多数学者认为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3)责任承担的倾斜性。综观各国的劳动立法,出于对弱势方劳动者的保护,一般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规定了较多的条款和较重的违约责任,而对劳动者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规定较轻较少。如《日本劳动标准法》,该法不仅在总则中原则性规定了雇主的若干禁止性条款:禁止雇主采取不平等待遇,强迫劳动,中间克扣,拒绝工人行使选举权等执行公共职务所需时间等;而且在“劳动合同”专章中又有若干条款对雇主的行为进行限制,视为违约行为且应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劳动法》在第12章里,从第89条~第100条,以12个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而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仅以第102条的规定加以概括 .
  

4)违约责任承担形式的多样性和综合性。从我国现行劳动立法看,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实施了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这些责任的承担依据,散见于《劳动法》第12章“法律责任”,以及劳动部颁布的配套部门规章中。如《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由此可见,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形式同其它合同如加工、承揽、运输、保管等提供劳务的合同相比较,其承担方式是综合性的,一般劳务合同大多是承担民事(经济)责任,这也是劳动合同区别于其它具有劳动内容的劳务合同的一大特点。
  与普通民事合同相比较,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有以下特点:
  
1、责任性质不同。普通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既具补偿性,又具惩罚性,而以补偿性为主,对双方当事人适用是平等的。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虽然也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但对劳动者主要是补偿性,对用人单位重在惩罚性,同时兼顾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2、责任类型不同。普通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仅为民事责任。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两种。而且劳动合同中的民事责任仍区别于普通民事合同的民事责任,主要在于前者以法定责任为主,当事人之间关于民事责任的约定必须与法律规定相一致,否则往往无效。
  
3、归责原则不同。普通民事合同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仅以过错责任为例外,对当事人双方统一适用。劳动合同实行分立责任原则,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劳动者承担过错责任。这主要因为劳动合同涉及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为保护其利益的需要。
  
4、违约责任形态不同。普通民事合同可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完全(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三种。劳动合同只有前两种情形,而无预期违约。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预期违约是统一合同法从英美法引进的新制度,劳动法制定之时,我国的法学理论对此还没有充分的研究和深刻的理解;二是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制度多少冲淡了预期违约的价值,双方在试用期内一般都能对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和诚意作相当的了解,从而作出决定;三是由预期违约制度本身决定的,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之间的时间距离较之于普通民事合同是十分短暂的,而且很多时候是劳动义务已开始履行,劳动合同却还没有订立,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存在预期违约的问题。
  
5、免责事由不尽相同。在不可抗力和有特别规定或约定上,二者是一致的。普通民事合同同时还规定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在例外情况下也可无过错免责;劳动合同还确立了过错主要责任原则和情事变更原则。
  
二、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从构成要件上看,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应具有一元性。在违约责任的构成上,英美法系合同法认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违约行为的存在,而大陆法系传统的法律与理论都认为应具备四个要件: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人主观上的过错。基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宜采用英美法系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要件的规定,即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只需违约行为的存在即可。其理由主要基于两点:(
1)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构成上并不以损害事实为必要要件,在特定情形下,损害事实仅是在承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时的一个前提,并不能说,无损害事实,劳动合同违约方即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2)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构成要件,不仅方便裁判,利于提高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效率,而且可以促使当事人增加履行合同的责任感,尽量遵守合同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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