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在在离婚冷静期必须执行吗?
现在在离婚冷静期是必须执行的规定。离婚的方式无非就是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如果选择起诉离婚的话就没有所谓的冷静期了,从人民法院立案到开庭有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如果不想离婚了的话,还随时随地都能撤诉。冷静期一方不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离婚申请,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离婚行为来进行认定,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进行判决离婚处理。
二、协议离婚的流程是什么?
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新调整后的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所谓的“离婚冷静期”,就是在家事审判工作中,家事审判员经过对相关材料审查并会见双方当事人后,区别是婚姻死亡还是婚姻危机,如果仅仅是婚姻危机,则着重于婚姻的修复,根据其婚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确定冷静期,冷静期的时间为2至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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