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侵犯,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1、夫妻双方协议生育无法达成一致,可作为法定离婚的情形之一准许其离婚,但不作侵犯生育权的认定。
2、在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妻子不顾丈夫反对,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婚外生育这三种情形下,都应当认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权。
3、夫妻合意怀孕后,丈夫突然死亡,公婆为传宗接代阻止儿媳堕胎,此时妻子一方可以自由决定生育还是放弃生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复函》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夫妻双方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现代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使一些生理上有缺陷夫妇实现了“求子”的愿望,但同时也给现代法律及传统伦理道德方面带来了新的挑战。
父母与子女之间亲情的建立,是双向努力的结果。然而,在子女出生这件事情上,身为当事人的子女,是无法参与,更是无法决定的。
夫妻之间生育权的实现,必须经过双方的协商一致,方可以具体实施。在这件事情的决策上,切忌“一言堂”。否则孩子在成长历程中将遭遇各种摩擦,甚至是磨难。
那些出于满足自己种种动机而历经波折,最终如愿生育子女的父母们,希望可以在夫妻婚姻破裂之际,摒弃传统的“血脉相承”观念,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恰恰因为孩子来之不易,更应该珍惜这个孩子成长。即使双方离异,也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发育的角度考虑子女的权益,以避免给子女带来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