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将其出卖如何定罪?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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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将其出卖是按照拐卖妇女罪定罪的。对于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故意伤害或故意杀害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被明确规定为绑架罪的一个从重情节,故意重伤作为从重情节来确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将其出卖如何定罪?

按照拐卖妇女罪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指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被他人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不论该妇女是否同意,都可构成本罪。明知是被人贩子刘某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该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但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在这种情况下就要以拐卖妇女罪定罪处刑。

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的行为。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集团的首要分子;

对于拐卖妇女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

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妇女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认定为首要分子。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2)拐卖妇女三人以上的;

对于拐卖妇女3人以上的认定:

拐卖妇女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卖妇女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卖妇女3人以上;行为人既可以是实施拐骗等6种行为之一而对象为3人以上,也可以是两种以上行为而对象总计为3人以上,如拐骗1人,中转过另外2人。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对于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认定:

这是指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无反抗行为,都应当按此项规定处罚。

但如果不违背妇女意志的奸淫行为,则不在此列。比如妇女自愿被他人拐卖,在拐卖过程中又自愿地与拐卖人性行为,任拐卖人奸淫,就奸淫而言,并不具有侵犯妇女人身权利之性质,不应适用本法第240条第1款“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之规定。

当然如果被拐卖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行为人明知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即便幼女自愿,也具有奸淫幼女犯罪的本质,应适用该项规定。

总之,这里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必须是在性质上已构成强奸罪或奸淫幼女罪的奸淫行为(但奸淫既遂与未遂在所不问)。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对于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认定:

这里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况:

①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即指采用引诱、欺骗、强迫方法使被拐卖的妇女卖淫。

②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这一情节中,要求拐卖人明知收买人迫使该妇女卖淫。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收买人将妇女买去是迫使其卖淫,对行为人追究这一行为的刑事责任(表现为从重处罚)没有合理根据,违背了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

这是指在拐卖过程中,行为人为制止被拐卖人或其亲属的反抗而实施捆绑、殴打行为,或者被拐卖人及其亲属因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拐卖中的殴打、侮辱、虐待、强迫卖淫、奸淫等行为而在精神上遭受打击,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情况,包括引起自杀在内。如果在拐卖过程中,行为人故意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杀害或重伤,对行为人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重伤)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可以由绑架行为构成。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在有分工的共同犯罪中,不论行为人是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定的客观行为中之何种,只要其具有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目的,均与此情节符合,而不要求实际上已将妇女、儿童卖至境外,离开国境线。“境外”是指我国国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回归之前的台、港、澳地区,香港、澳门已经回归中国,因此不应包括在“境外”之中。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尤其是涉及到人身权益的违法犯罪的行为,如果是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相关的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的,我们一定是要及时的举报并且制止这种行为的,及时的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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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后又强奸如何量刑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拐卖妇女后又强奸如何量刑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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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又拐卖的怎么定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最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故意伤害、侮辱罪)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刑法中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中使用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词语,因此在实际定罪量刑中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二、什么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241条第二款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建立婚姻家庭或其他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为目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行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用金钱、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的目的是为了“结婚”、“收养”等。
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一)本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是为了出卖而收买,“收买”只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一个中间环节,犯罪分子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后,便将被害妇女、儿童又转手倒卖与他人,从中谋取不义之财。或者虽然不是为了出卖而收买,但是收买后又出卖的,也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二)本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下列行为的,应依照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对行为人以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实行并罚对收买的被拐卖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应分别依照本法关于非法拘禁罪、伤害罪、侮辱罪的规定认定行为性质,并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
另外对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并犯有下列罪行的,一般也应予以数罪并罚:明知被拐卖妇女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与被收买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发生性行为,构成奸淫罪(现已并入罪)的。
(三)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并没有强迫其与自己共同生活,当被买妇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时,行为人未强行阻碍。
其次,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这里的不阻碍对被买儿童解救,是指当被害人的家属或有关组织或部门得知被买儿童下落,前去领回被买儿童时,行为人没有强行阻拦。
最后,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经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与收买人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对收买人应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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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又强奸妇女的,怎样定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是拐卖妇女儿童并的,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如果拐卖的和的不是一个人,依据数罪并罚原则
(一)有一个判死刑或无期的,直接死刑或无期。
(二)判决宣告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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