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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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是申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6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认为行政复议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侵犯到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之下,可以在提出行政诉讼。
被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一、被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被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是申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15天内向法院起诉,无正当理由逾期起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申请行政复议有期限吗

申请行政复议是有期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际上都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明确规定的救济行政相对人的一种途径。所以如果存在着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符的情况之下的话,是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或者是行政复议之后再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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