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于交警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作出后的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具体如下:
1、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行政机关做出处罚决定后60日内,并规定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其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哪些情况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属于机动车号牌被套用的;
2、协助司法机关侦察破案、追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3、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4、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后录入的监控交通违法行为的;
5、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6、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7、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标线与现场交通警察指挥不一致的;
8、其它依法不予处罚或免于处罚的。
对于非现场违法,基本都是通过电子眼抓拍判定,用户申请复议查看记录的视频或者图像,并且作为证据材料,并提供其它的辅助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当事人对于交警做出的行政处罚措施不服气,拥有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果经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认定存在执法错误的会予以纠正,否则维持原裁定判决,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对于行政复议结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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