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打架斗殴违反治安,情节不严重的,处以拘留或罚款,并且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如果构成了严重的情节,造成他人重伤、残疾甚至死亡,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查批准进行追诉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又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应当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因此,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年龄可分为:
1、不满十四周岁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其中,未成年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从轻或减轻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应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二、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有哪些原则
(一)、从宽处理的原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这是刚性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所谓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即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应适用规定。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主要原因在于;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它关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
(三)、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
贯彻教育、感化和挽救原则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人只重教育而忽视惩罚。未成年人犯罪同样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对其依法予以处罚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忽视惩罚或不当的处罚难以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对教育、感化方针的贯彻是不利的。但这种处罚要遵循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可罚可不罚的尽量不处罚。
(四)、分案处理的原则
分案处理是指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实行诉讼程序分离、分别关押、分别执行。诉讼程序分离是指未成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有牵连的案件,只要不妨碍诉讼,要分案处理。
(五)、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法定代理人的在场权。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未成年人作为被告人时,不但其诉讼地位决定了其行使辩护权的困难,而且未成年人本身这一主体的特点就决定了获得辩护人帮助的迫切性。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对于保障未成年人被告诉讼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六)、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不公开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未成年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旁听和记者采访。不公开审理原则只是指审判过程不公开,对判决的宣告应公开进行。
(七)、全面调查的原则
全面调查原则是指司法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不能仅从处罚的目的出发,满足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还要基于教育、挽救的目的,对未成年人的的生理、心理状况及其生活环境进行全面的调查,必要时还要进行医疗检查和心理学、精神病学判断。
未成年人打架斗殴通常是经过协商进行教育批评,情节稍微严重可进行拘留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造成他人严重伤亡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由于未成年人是特殊群体,法律会有相关的规定和具体的要求,尤其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也打架斗殴是重点教育对象。
在司法实践中,12岁时所发生的校园暴力案件首先要看其案件的性质而定,但一般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上对于12岁的未成年人存在犯罪的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来进行处理,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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