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有时间限制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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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遗产继承没有时间限制。但是遗产继承纠纷诉讼有时间限制,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有时间限制吗

一、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有时间限制吗

遗产继承没有时间限制。但是遗产继承纠纷诉讼有时间限制,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受遗赠人接受遗产期限作了规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也即,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时间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其继承权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如果遗产承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继承权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间起诉,就丧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

二、遗产分配原则是什么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②不尽扶养义务;

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按照规定,女子不论是已经出嫁还是未出嫁,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与其兄弟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那种出嫁的女儿不能继承父母遗产的说法只是农村的习俗,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当然女儿出嫁后不主张继承权也是可以的,这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但这并不等于她没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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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过继来的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当然不能继承其亲生父母的遗产。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
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值得注意的是,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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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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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对父母的遗产继承有时间限制吗
子女对父母的遗产继承并没有时间限制,就是说在父母去世以后,经过继承人之间的协商,各位继承人可以在任何时间段内去分割遗产,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也不属于遗赠,只有以遗赠方式继承的才有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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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女怎么继承父母遗产
两种方式:1、通过公证的方式,另一种是通过诉讼的方式。公证处在办理继承公证时要求继承人出示各种证明文件,有些证明文件难以提供导致公证继承无法通过。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办理继承。然而,诉讼的方式办理继承,必须有明确的其他继承人作为被告,而独生子女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无人可告,导致无法办理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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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哪些收养条件的限制?
[律师回复]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哪些收养条件的限制  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收养属于对特别主体的收养。适用收养法的放宽性特别规定。继父或继母一旦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孩子就会与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形成双重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为了防止因双重的权利义务的界限不明确而发生纠纷.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可以使双重关系简单化。收养继子女以其生父母同意为要件,因为这是在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条件下进行收养,并且是基于与被收养人的父或母结婚的事实,所以法律规定的条件更为宽松。根据《收养法》第l4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收养条件中的以下内容限制:
①被收养人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②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③收养人应当为无子女、年满30周岁、有抚养教育能力且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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