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伙偷越国境罪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18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
具有《刑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弄虚作假”。
《刑法》规定的“出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二、哪些情况构成了结伙偷越国境罪的情节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境的人员而为其骗取出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跨地区实施的不同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符合并案处理要求,有关地方公安机关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一并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因此在结伙偷越国境的司法解释里面,规定了什么人他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认定为结伙偷越国境罪的主犯,而且他的数额达到了多少元,就会被认定为违法,所得的数额巨大,只要是他的数额已经达到了20万元,那么肯定是数额特别巨大的,而且这个犯罪被抓获时,肯定是会被没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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