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品法销售假药罪如何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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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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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新药品法销售假药罪的辩护是可以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一般是可以从药品的来源,以及还有销售者的主观意图,同时还有是否属于职务的行为来进行确定,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新药品法销售假药罪如何辩护?

一、新药品法销售假药罪如何辩护?

销售假药罪的辩护是会案件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做辩护行为;在进行辩护时就需要从:

1、药品来源。

如果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并且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销售者的主观意图。

如果只是代购,而非为了牟利进行销售,同样不应该认定为构罪。这里的代购与普通意义上的代购,核心区别在于,不谋利。否则,即使代购,亦构罪。

3、是否职务行为。

在一些团伙案件中,因为团伙组织往往以正规的组织形式出现,比如,公司。其往往通过正规渠道招聘销售人员。假如,销售人员不知情,还在培训中,尚未实质进行销售,则不构成犯罪。

二、法销售假药罪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三、法销售假药罪犯罪的认定

划清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对于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应按处罚较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这符合前述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2)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界限:

①犯罪对象不同:一个是假药,一个是劣药。

②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即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方构成犯罪。

综合上面所说的,销售假药罪只要认定成功犯罪者就需要承担起所有的刑事责任,但也是有为自己的辩护的权利,从而可以多方面的收集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确实自己没有犯罪也是可以不用承担起任何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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