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抵押手续他项权证可以获得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5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假抵押手续他项权证不一定可以获得,原则上,他项权登记请求被受理、且经审核确定满足登记条件后,就可以获得他项权证。若是工作人员在审核之后,确定提交的抵押合同等的材料真实、且充足并显示满足登记条件,他项权人将会获得他项权证。
假抵押手续他项权证可以获得吗?

一、假抵押手续他项权证可以获得吗?

1、假抵押手续他项权证不一定可以获得,这是由于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审核之后,不一定可以发现抵押手续是假的,对于没有发现的情形,就有可能会获得他项权证。

当然对于审核时没有发现、但是后期发现提交的抵押材料是假的,那么他项权的登记会被撤销、同时下发的他项权证会被收回、并且会被罚款。

相关法律规定:《房屋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设定抵押权需要办理他项权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二、他项权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他项权证办理流程具体如下:

1、准备材料

办理房屋他项权证需要的资料有抵押权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材料等,还需要以供该房屋产权证书、房屋抵押合同、房屋价值评估报告、贷款或借款合同、他项权证审批书、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等等材料。

2、填写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

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其抵押权人需要先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去申请领取房屋他项权证申请表,并将其按照上面内容要求填写完整,要求真实、有效。

3、审批盖章

抵押权人将填写好的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提交给借款或贷款银行,银行工作人员会进行审批,对于符合条件的会同意盖章,还会将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等交给抵押借款人

4、登记

将盖章的申请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等材料都提交给房产所在的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去办理相关的产权抵押登记手续。

5、资料审核

房管局会对抵押借款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完整、真实。

6、发放他项权证

一旦审核通过后,房管局就会将他项权证交给抵押人,抵押人将其提交给借款银行就可以等待银行放款了。

他项权证需要到指定的国家部门办理,任何人都不得因为想要获得他项权证等国家部门下发的证书,就向下发证书的工作人员提交虚假的材料,否则一旦此行为被发现,登记申请人获得的证书不仅会被收回、还有被罚款的可能,情节严重还有可能会被量刑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1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76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假抵押手续他项权证可以获得吗?
一键咨询
  • 163****07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77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72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07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67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21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064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12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77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585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13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72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25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678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568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他项权证抵押在哪里获取?
我们大家都知道他项权证的意义,但是有不少人不知道他项权证抵押在哪里获取?根据相关规定,一般在未还款前,银行一般不会解除抵押,他项权证就是取回来也没有什么用,在还清后,必须到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去消除抵押记录。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
10w+浏览
非诉讼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个人他项权利怎么获得?
办理他项权登记、获得他项权证之后个人将获得他项权利,办理此类登记手续时,权利人、他项权人需要带上登记申请书、证明自己身份的材料、应签署的抵押合同等的材料。需要注意的是,提交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
10w+浏览
非诉讼类
抵押车的抵押手续都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车辆抵押手续都有什么
1、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申请抵押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车辆管理的应当自受理后,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汽车抵押借款服务中,借款人最关心的除利率外,最在意的当属放款的时间以及审批的金额。大部分借款人的借款需求属于短期急需资金,对此行业领军平台宜车贷为需求用户做到当天放款服务,同时借款金额可高达车辆评估价的150%,这个几乎是任何产品都达不到的估值,所以说这种高效率放款及高放款金额赢得了借款人的一致好评。
2、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后,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内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
抵押车买卖合法吗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车辆物权的转让,在交付时发生效力,而且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是以交付为准的,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抵押车买卖的实际情况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为权利人所有。”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车辆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抵押车转让其实本质上是债权转让,因此购买抵押车之后只能享有汽车的使用权,并不拥有汽车的所有权。这也是购买者最担心的问题,不能过户,以后要是出问题可能会对购买者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总的来说,风险还是相对不大,购买者可以正常的购买保险以及年检等等。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6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如何查抵押房产出他项权利抵押
查抵押房产出他项权利抵押信息,拿着个人身份证还有房产证到房管局档案窗口就可以查询,不过也可以到房管局的网站上进行查询。查询是不需要任何费用的,只要资料带齐全,然后进行排队叫号,一般几分钟就可以查询出来。
10w+浏览
非诉讼类
抵押权是否有权直接取得抵押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提示: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这条规定的措辞为“不得”,是强制性规定,依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是无效的。因此,抵押人逾期未付款时,只能对抵押房产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优先偿还抵押权人。案例: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陈某与赵某于2006年10月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赵某以其名下的上海市大连西路某处房产作抵押,向陈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时,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在合同期内或赵某未违约,则陈某不得出售抵押房产,如赵某违约或逾期还款10日以上,则抵押房产归陈某所有,陈某可以处理房产。之后,陈某借款30万元给赵某,双方还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记载他项权利人为陈某,债权数额为30万元。2007年1月31日,赵某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其向陈某借款30万元,在本月31日前尽力而为,连本带息一次付清。后陈某于2008年8月以赵某至今未返还借款为由,诉至,要求将抵押房产判归陈某所有。  认为,赵某理应返还陈某欠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如果赵某无力偿还,陈某有权对赵某抵押的房产依法行使抵押权,但抵押权行使的方式应是对抵押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优先偿还抵押权人(陈某)的本息,抵押权人无权直接要求抵押房产归己所有。据此判决:赵某返还陈某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如赵某不履行债务,陈某有权以抵押的赵某名下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什么是他项权利抵押证?
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所谓他项权证,是一个土地产权相关的术语,和我们讲的认股权证是两回事。
10w+浏览
非诉讼类
房屋抵押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物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提示: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这条规定的措辞为“不得”,是强制性规定,依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是无效的。因此,抵押人逾期未付款时,只能对抵押房产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优先偿还抵押权人。案例: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陈某与赵某于2006年10月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赵某以其名下的上海市大连西路某处房产作抵押,向陈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时,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在合同期内或赵某未违约,则陈某不得出售抵押房产,如赵某违约或逾期还款10日以上,则抵押房产归陈某所有,陈某可以处理房产。之后,陈某借款30万元给赵某,双方还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记载他项权利人为陈某,债权数额为30万元。2007年1月31日,赵某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其向陈某借款30万元,在本月31日前尽力而为,连本带息一次付清。后陈某于2008年8月以赵某至今未返还借款为由,诉至,要求将抵押房产判归陈某所有。  认为,赵某理应返还陈某欠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如果赵某无力偿还,陈某有权对赵某抵押的房产依法行使抵押权,但抵押权行使的方式应是对抵押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优先偿还抵押权人(陈某)的本息,抵押权人无权直接要求抵押房产归己所有。据此判决:赵某返还陈某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如赵某不履行债务,陈某有权以抵押的赵某名下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6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南宁抵押他项权证多久?
现代化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幸福指数越来越高,消费水平也相应上升,同时消费观念也越来越前卫。现在有不少的网友进行按揭买房,就是在银行进行贷款购房,并且每月定期还款。就在南宁市有不少的网友也在按揭买房,那么在办理贷款之前需要抵押他项权证。接下来小编为您解答南宁抵押他项权证多久的问题。
10w+浏览
非诉讼类
抵押权人是否有权直接取得抵押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提示: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这条规定的措辞为“不得”,是强制性规定,依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是无效的。因此,抵押人逾期未付款时,只能对抵押房产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优先偿还抵押权人。案例: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陈某与赵某于2006年10月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赵某以其名下的上海市大连西路某处房产作抵押,向陈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时,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在合同期内或赵某未违约,则陈某不得出售抵押房产,如赵某违约或逾期还款10日以上,则抵押房产归陈某所有,陈某可以处理房产。之后,陈某借款30万元给赵某,双方还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记载他项权利人为陈某,债权数额为30万元。2007年1月31日,赵某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其向陈某借款30万元,在本月31日前尽力而为,连本带息一次付清。后陈某于2008年8月以赵某至今未返还借款为由,诉至,要求将抵押房产判归陈某所有。  认为,赵某理应返还陈某欠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如果赵某无力偿还,陈某有权对赵某抵押的房产依法行使抵押权,但抵押权行使的方式应是对抵押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后将所得款项优先偿还抵押权人(陈某)的本息,抵押权人无权直接要求抵押房产归己所有。据此判决:赵某返还陈某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如赵某不履行债务,陈某有权以抵押的赵某名下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376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按揭贷款银行获得的抵押权能否对抗承包人的优先权?
[律师回复] 按揭贷款银行对于贷款资金所购房屋的抵押权,来源于购房人(借款人)对其购入并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又在抵押合同项下向贷款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因此,从一般意义上说,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是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处分行为,只要房屋所有权没有瑕疵,设定抵押的该处分行为即为有效,亦即抵押权(经登记后)即可有效设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
第一条规定:“人民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上述司法解释确立了商品房购买人有权以其在购房合同项下获得的、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对价的房屋所有权来对抗合同法赋予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原则。但是,是否可以结合上段分析,得出结论说贷款银行从上述购房人手中获得的按揭贷款抵押权也可以对抗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权进而,是否可以结合承包人优先权应优先于土地/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规定(前引司法解释
第一条),进一步得出结论说贷款银行的按揭贷款抵押权也可以优先于设定在先的土地/在建工程抵押权   换言之,对于同一商品房建设项目而言,在设定时间顺序为“土地/在建工程抵押权——工程价款优先权——购房合同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准确地讲应为移转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以购房合同为主合同设定的按揭贷款抵押权”的情况下,能否依照“按揭贷款抵押权优先于购房合同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依据担保法)、“购房合同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可以对抗工程价款优先权”(依据前引司法解释)、“工程价款优先权优先于土地/在建工程抵押权”(依据合同法286条)的原则,在逻辑上进行效力优先顺序的传递,从而得出按揭贷款抵押权优先于工程价款优先权并且优先于土地/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最终结论一种观点从所有权项下的抵押权自然可以获得所有权的对抗效力、
A优先于
B加上B优先于
C即可认为A优先于C的一般原则出发,认为上述推论是成立的。   本律师不同意上述观点。理由是:第
一,土地/在建工程抵押权设定在先并且已经进行了公示(办理抵押登记),因此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以及按揭贷款银行在接受抵押时,都应当知道该房屋所属的土地/在建工程已经有抵押权的存在(即不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相对人”),进而购房合同项下的购房人/按揭贷款银行不能再以善意取得为由,以其在购房合同/抵押合同项下约定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权去对抗土地/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行使,更不能对抗为形成购房合同标的(房屋)而产生的、具有法定优先效力的债务(工程价款)。因此,本律师认为最高的前引司法解释第二条,并非严格基于善意取得的法律原则,而是基于土地与房屋管理部门在登记制度上的混乱与严重不规范、公示制度由于查询成本等原因难以为消费者轻易获知的无奈现实,基于保护信息来源匮乏、法律意识淡薄、经济实力弱小的消费者,以稳定社会并实现法律在客观条件下追求实质正义的目的,因此该司法解释以保护“消费者”的名义特别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类似于“善意取得”的法律保护,属于针对特殊弱势群体的特别规定,从权利主体上讲不能适用于按揭贷款银行,从权利内容上讲也仅适用于消费者的房屋所有权而不能类推适用于房屋抵押权。第
二,即使按“善意取得”来解释前引司法解释,基于抵押权不受所有权移转的不利影响这一担保法原则,既然按揭贷款抵押权不会承受房屋所有权移转的不利影响,那么该抵押权也不应该享有房屋所有权移转所产生的新抗辩权(消费者房屋所有权对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对抗效力),故按揭贷款抵押权与土地/在建工程抵押权应按抵押登记先后来确定受偿顺序,并且不能对抗工程价款优先权。综上所述,我们建议贷款银行严格依照担保法的规定操作按揭贷款,在确认不存在(或者权利人已放弃)土地/在建工程抵押权、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前提下再操作房屋抵押贷款。同时,在操作项目开发项目贷款时,一方面要注意要求承包人出具放弃对贷款银行的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书面承诺,另一方面,如果当地房屋管理部门没有贯彻“先解除土地/在建工程抵押再准予房屋销售登记”的原则,则贷款银行应在项目开发贷款发放后,密切注意开发商的项目运作并严格监控其销售,避免开发商侵占挪用售房款后无力清偿贷款、而贷款银行由于前引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其不同理解而无法对抗消费者及贷款抵押银行所引起的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不得抵押哪些财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会理县律师越秀区律师霍邱县律师恩平市律师兰山区律师龙口市律师叙永县律师在借款合同中,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可以用来作为抵押担保。也就是代表着债务人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不然担保是无效的。那么,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不得抵押哪些财产下面就将这一问题进行解答,大家可以往下阅读了解一下。
一、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担保的特点: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4、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5、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二、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中哪些财产不得抵押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综上所述,就是关于借款合同抵押担保不得抵押哪些财产的相关内容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由此可见,只有满足规定的财产用来作抵押担保,债权人才有抵押权,借款合同才能生效。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需要了解,可以咨询的网站,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非诉讼类 > 房产查询 > 假抵押手续他项权证可以获得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