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约定为连带的是连带保证(对于连带保证,只要借款人到期还不上钱,债主就既可以让借款人还、也可以不找借款人而直接偿还)
(2)如果约定“借款人不能履行偿还欠款时,由保证人承担”之类意思的,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借款人和债主之间的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借款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偿还贷款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和债主要还款的要求)
(3)如果之间关于保证方式是连带还是一般保证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
(4)首先即使一分钱都还不了也不会被抓、更不会被判刑的:因为并没有触犯《刑法》。但是:如果债主起诉要求偿还贷款、且法院判决偿还,但在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故意不偿还:严重的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5)连带保证下负责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不是“至少偿还多少”的问题。
(6)关于时效:犯罪有追诉时效(经过一定的时效期间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只是未还钱但没有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况下,因没有触犯《刑法》,不会被判刑、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时效问题了。如确实没有偿还能力: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待一旦有财产时恢复执行--也就是说:何时有财产都可以执行。除非确实没有个人财产、又没有经济来源、同时又丧失了劳动能力的情况:此时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也就是说不用还了,但绝不等于时效已过。
作为担保人,分为一般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一般担保责任这个往往实在借款人不能承担借款的时候才偿还借款,这个法律上规定是比严格的,是需要注明的,生活中往往很多人都拉不开这个面子,再加上很多人也不懂,往往就是签个字就了事了,这也就导致了在承担法律责任的时候无可辩驳,只能吃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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