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户口管理是如何规定立户分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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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江苏省户口管理对于立户、分户的规定有:户口登记应该以共同生活为原则作为常住户口的立户标准,每一个合法的居住地只允许有一户登记;户主应该是房屋的所有人或者是承租人;对于集体户口的办理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
江苏省户口管理是如何规定立户分户的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第二章立户、分户

第十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除另有规定外,一个合法稳定住所只能登记一户。

第十一条家庭户户主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担任。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户口未登记在该房屋内或者不愿意、不适宜登记为户主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书面指定户主。同一户内登记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户主。

户主应当督促户内成员按规定登记户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担任户主的,由其监护人代理户口登记事项。

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口

第十二条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可以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家庭户立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不担任户主的,应当提供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指定户主的书面材料。

非住宅用房、违法建设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三条公民因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独立生活、居住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分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婚姻关系变更、析产等证明;

(二)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户口簿。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可以设立集体户:

(一)拥有独立的办公经营场所;

(二)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一个单位只能设立一个集体户。

多个单位拥有同一处合法稳定房屋的,可以在该房屋内设立一个共同的单位集体户。

除本规定确定的情形外,单位集体户仅限于本单位职工落户。单位搬迁,应及时将单位集体户整户迁入新址。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设立的批文、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公经营场所证明;

(三)单位拟落户人员名册及与落户人员签订的落户协议书;

(四)单位指定集体户户主、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

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部队团以上单位,可以在团机关驻地设立集体户: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设立单位集体户;

(二)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一个团以上单位设立一个集体户。

第十七条部队团以上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应当向团机关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同意设立单位集体户批准书;

(二)拟落户人员名册;

(三)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经批准建立的寺庙、宫观、教堂、清真寺,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设立集体户。

第十九条公民申请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时,应当与单位签订落户协议书。符合本规定在单位集体户落户条件,但单位不同意落户,经公安机关书面告知后单位仍不同意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有相应的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招生资格;

(二)有学生宿舍;

(三)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第二十一条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应当向院校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中专院校或者技工学校招生资格证明;

(二)学生宿舍证明;

(三)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学生集体户仅供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落户。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设立的省辖市、县(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可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设立集体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设立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批复;

(二)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单位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与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的单位,聘(录)用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一)已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的人员;

(二)持有就业报到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最后,对于集体户口的落户,需要提供集体单位的落户申请以及审核证明,还需要提供集体单位的固定地址,在经过省辖市或者是县级的人才流动中心的批准之后,才能向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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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江苏省盗窃罪立案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江苏省高级人民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苏高法发〔199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司法解释法释[1998]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1997年ll月4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942会议通过后,已于1998年3月10日公布,决定自3月17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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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户口档案托管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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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户籍管理条例具体指什么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是目前江苏省的户籍管理条例,从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主要包括了立户、分户、户口申报、户口注销、户口迁移、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户口证件管理、户口档案管理和信息查询、办理程序及时限、责任等十个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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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江苏省2017 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各行各业项目具体数据?
[律师回复]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rn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误工费
4、护理费
5、交通费
6、住宿费
7、营养费
8、残疾辅助器具费
9、残疾赔偿金
10、被抚养人生活费1
1、死亡赔偿金1
2、丧葬费1
3、精神损害抚慰金(构成犯罪的没有此项)rn  
二、交通事故赔偿项目:rn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rnrn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rn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rn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rn  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rn  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rn  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rn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rn  
(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rn  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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