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内关于违约金标准怎么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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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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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施工合同中的违约金标准通常都是根据违约情况或者违约行为可能会给彼此造成的损失确定的,事实上,施工合同的违约金标准一定程度上也要考虑工程造价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没有统一规定违约金标准,所以,施工合同违约金需要双方自行约定。
施工合同内关于违约金标准怎么确定

一、施工合同内关于违约金标准怎么确定?

施工合同内关于违约金标准,可以根据违约情况或因违约产生的损失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工程范围,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及地点,建筑物的栋数、结构、层数、面积等;

(2)建设工期,即施工人完成施工工程的时间或期限;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中规定的对建设工程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各项特性要求的总和。实践中,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技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确定施工工程的质量;

(5)工程造价,即建筑安装某项工程所花费的全部投资。通常包括建筑安装施工过程中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等几部分;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技术资料的提供,是施工合同履行的基础和前提,建设单位必须按时提供,才能保证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工程价款的支付一般分为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保修扣留金。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拨款和结算条款的依据;

(9)竣工验收,包括隐蔽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11)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综上所述,这里对于施工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无法提供固定的数值,而且任何民事合同的违约金标准都不可能是一样的,施工合同内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双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谨慎确定违约金,不能只单方面的考虑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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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通知内容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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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但是约定的内容又不明确,或者约定的违约金支付方式与本来签订的合同内容想矛盾。该条违约金款的性质应该怎么认定?O(∩_∩)O谢谢
[律师回复] 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约定服务期、法规的规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
我跟老公开了一家建设公司,最近我与合作方签了一份施工合同,我想咨询一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可得利益如何确定呢?
[律师回复] 所谓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将来必须通过合同的如期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按照目前学理界大多数人的观点,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特点:
1、未来性。即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以及合同当事人的一定的付出才能得以实现。或者说该利益是确定的、无争议的,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将必然出现的一种损失。
2、期待性。即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希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的利益。同时,这种可得利益应是在短期内能取得的利益,而不是久远将来因合同的履行而可能获得的效应利益。
3、现实性。即可得利益已具备实现的客观基础和条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会被当事人所获得。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实现这一利益作了一些准备,具备了转化为现实利益的基础条件。同时,这种可得利益通常应当是财产利益、不包括非财产性的机遇等等。
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之本意,可得利益必须是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纯利,而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润所支付的费用和必须缴纳的税收或其他规费。前述费用支出是获益的投入成本,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受害人因违约而遭受的上述预期纯利润的损失。所以,在计算可得利益时,必须扣除上述各种费用,不能笼统地概括为守约方的总收入。
虽然我国的原《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9条、原《技术合同法》第17条早已规定“可预见损失(或称可得利益损失)”属于违约赔偿范围,但一直以来不为司法实践所重视,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司法理论争论不休的“可得利益是否赔偿”的问题,在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上首次明确了除现有财产损失外,还包括守约方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润损失。
什么是可得利益损失?我国传统民法理论把可得利益损失称为间接损失①,一般认为,直接损失就是实际上造成的财物减少、灭失或损毁,以及因此增加的支出,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损失或其他可能造成的损失。基于此理论,有些法官认为间接损失是一个不很确切的损失,属于法官自由裁量范围,因此,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请求赔偿可得利益的主张被法官认定为间接损失而不一定得到支持,导致存在执法标准不统一的现象。现在已有部分学者对此提出异议,认为间接损失是个法理上的概念,尚未在我国合同法中明文体现。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提法并不确切,“间接”二字容易让人理解为中间环节或违约后的间接结果,因而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会有意或无意识地尽量限制其范围,排斥其使用。因此,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对违约损失的赔偿范围限制过于严格,往往对守约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一压再压,甚至对判决后能否执行也作为损失赔偿额的考虑因素,这种做法违背了合同法的立法本意。
因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仅仅是个法理上的概念,因其划分标准不同,二者在外延上是有差别的,把可得利益损失等同于间接损失的说法不严谨。目前比较占主流的是因果关系说,该学说认为“根据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来区分。如果损失是由违约行为所直接引起的,并没介入其他因素,则这种损失为直接损失。如果损失并不是因为违约行为直接引起的而是介入了其他因素,则为间接损失”。因此,有学者把可得利益定义为:“由违约行为所直接引发而未介入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当事人非现实拥有而在合同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的损失②。”如果依此标准划分,那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应该属于违约所致的直接损失的范畴。笔者也赞同此观点,因为,如果损失的造成介入了其他因素,那么责任就不能仅归于违约方,从因果关系的逻辑上讲,有不可归责于违约方的因素介入后才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合同可得利益损失,因为这种损失不符合前面所论述的可得利益的法律特征。
朋友的一个邻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零星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内容有什么?他想要了解一下。
[律师回复] 发 包 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承 包 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
(二)工程地点: ;
(三)工程内容: ;
(四)资金来源: ;
(五)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为以下第 种。
1.工程实行招投标的,本合同的签订主体就是中标主体,工程范围就是招投标文件上要求的范围,如果对方在初次、二次设计图及设计图修改变更等过程中省减的项目以及未施工的项目,应当在结算时作相应的扣减。
2.工程未实行招投标的,承包范围为 。
(二)承包方式: ;
第三条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第四条 工程期限
(一)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二)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的,应征得乙方同意,如果乙方能够做到的,不应拒绝。
(三)因甲方原因或非乙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相应的顺延。
(四)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的,工期不顺延。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工程价款
(一)本合同初步预算总价款 元。未实行合同包干价的,最终价款由贵州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结算部门根据最新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二)总价包干合同不作价款调整,但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款应作相应调整,按照第五条第
(一)项规定进行结算。
1.设计发生变更;
2.在施工中增加或减少了工程项目。
(三)合同外工程必须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进行确定,未经事先书面确认的,甲乙双方一律不予认可。
第六条 工程质量验收
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乙方应在工程竣工后15日之内及时通知甲方进行质量验收,质量验收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对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按规范的要求,承担返修工作及费用直到合格为止。
第七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使用后30日之内甲方一次性支付95%的工程款,留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支付质保金。乙方在每次收款时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八条 安全责任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程序和施工规范的要求及规定组织施工,加强管理。在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及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工程保修
本工程保修范围为施工的全部工程,保修期限为
年,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工程保修;如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保修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在质保金中予以扣除,质保金不足以支付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一)违约情形:合同一方违反合同任意一条约定的,均为违约。
(二)违约责任:
1.如双方均有违约行为的,各自自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还需支付守约方按合同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本合同项目不允许分包,如果发现转包或违法分包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支付乙方任何工程款,且乙方须支付违约金500万元,
5.如发现第三人挂靠、施工的,承包方一律支付违约金200万元,且该违约金不得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调低。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或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进一步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以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经对方提出后不采取弥补措施的或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
2.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影响本合同履行时,任何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
3.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4.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任何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合同实际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
承包方的项目经理、授权签订合同的代理人必须是承包方的正式员工,应在合同签订时提供其工资收入证明、社保等证明其身份的资料。
第十四条 合同份数及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均履行完各自的义务后即自行终止。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签名)
以上包含零星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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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违约免责的相关内容
《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又分: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 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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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您好,我叔叔现在在公司工作的时候,我叔叔他们公司和我叔叔签订了劳动合同了,现在合同中已经约定好了违约金条款,劳动合同户口违约金条款的内容如何确定违约金标准
[律师回复]  劳动法违约金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劳动者需给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除了这两种情况之外的约定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构成要件不同。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由于劳动者的过错造成的以外,不论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其均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迫使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违约金则需一方违约。
  
2.计算基点不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以具体损失为平衡的基点。而经济补偿的计算基点并不是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而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已作出的贡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越长,其离职时的经济补偿金就越多;反之,工作时间越短,经济补偿金就越少。
  
3. 功能不同。违约金的功能主要在于赔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到的损失,而经济补偿金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具有赔偿性质,另一方面在不可归责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之事由时,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照顾义务效力而衍生的一种义务,其法律性质为对被雇劳动者的离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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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有哪些违约救济措施?如何确定违约的赔偿数额?
[律师回复]
一、除合同或法律上规定的属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以外,违约都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一)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
1、要求实际履行。根据《公约》
第四十六条和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要求对方实际履行时,必须符合一个条件,即要求实际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采用与实际履行相抵触的补救措施。所谓相抵触的补救措施,是指使实际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适当的补救措施。例如,就买方来说,已经解除合同或已购买替代物。既然合同已经被解除,即已终止了双方的合同义务,再要求卖方实际履行义务显然是不适当的。买方购买替代物的行为也是与要求实际履行的意图相矛盾。买方购买替代物,显然已放弃了要求卖方实际履行的权利。
2、交付替代物。买方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须构成根本违约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
3、修理。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除非他考虑了所有情况之后,认为这样做不合理。
4、减价。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5、解除合同。公约关于“解除合同”的英文表达直译为“宣告合同无效”,依公约49条的规定,当卖方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者不依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解除合同。依照公约第49条的规定,买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

一,卖方根本违反合同。

二,卖方在买方规定的宽限期内没有交货或者申明不叫货。
(二)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
1、要求履行义务。依《公约》61-63条的规定,如果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和公约中的规定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要求期履行义务,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货款、验收货物以及其他应履行的义务。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间内履行义务。除非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声称其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否则卖方不能在此期间采取与此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方法。
2、宣告合同无效。依照《公约》64条的规定,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1、当买方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公约规定的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时;
2、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者收取货物,或者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但如买方支付了全部货款,卖方原则上就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
(三)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上述是适用卖方或者买方的特殊规定,此外公约还规定了适用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主要有中止合同、损害赔偿、支付利息、货物保全等。
1、预期违反合同。预期违反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或者通过其行为推断其将不履行。当一方出现预期违反合同情况时,依公约的规定,另一方可以中止义务的措施。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公约违约补救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补救办法,买方或者卖方所进行的其他补救,并不妨碍同时提出损害赔偿。如买方或者卖方可以即宣告解除合同,有要求损害赔偿,虽已解除了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其中受损害一方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因此受影响。
3、支付利息。公约78条是关于支付利息的补救办法的规定。支付利息是指拖欠价款或其他金额的一方当事人向另外一方当事人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支付利息后,仍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4、保全货物。公约85-88是关于保全货物的规定。保全货物是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外一方当事人另外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者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就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货物或控制的货物保全。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违约赔偿数额的确定:
(一)卖方不履行合同时如何计算违约赔偿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合同标的物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如果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在不断下跌,那么买方就不存在损失赔偿的计算问题。当然,如果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了其他损失或合同订有违约金条款,买方仍可要求赔偿或要求支付违约金。
2、作为计算损失额依据的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如果履行地没有市场,难以确定客观的市场价格,在此情况下,应当以买方最容易购买替代物的地点的市场价格加上合理的运输费用作为计算损失额的依据。
3、在计算损失额时,还应考虑各种受害人应节省的费用和应减轻的损失。因为违约发生以后受害人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就应自行承担这一部分损失,从而应将不合理扩大的损失从损失总额中扣除。
4、假如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该批货物转卖于他人,并且在该合同签订以后与他人订了转售合同,那么,可以根据转售价与合同之间的差额来计算损失。这是因为,既然买方又与
第三者订立了转售合同,那么转售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就是他应该得到的利益。这种利益可能高于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也可能低于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在违约发生以后,买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实际遭受的主观损失,便应该允许买方依此主观计算的方法来相应赔偿。
(二)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时如何计算违约赔偿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时,依客观计算方法,应按合同价格与违约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卖方遭受的损失,这一点与卖方不交货的计算方法相同。当然,如果货物价格在不断下跌,一般没有可得利益的损失,就不能以价格来计算损失额。在违约合同中,可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包括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两种表现:
1、卖方交付时的货物有瑕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标的物能够修理,那么损失赔偿额原则上应按照修理该标的物所需要的合理的修理费来确定。所谓合理,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修理该有瑕疵的货物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即使修理结果并不能达到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违约方也应当支付已经花费的修理费。值得注意的是,在修理期间,因标的物不能使用所造成的损失,也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比如案例中的电机交付后有瑕疵,当事人既可要求违约方修理又可退货,该费用应由违约方负责。如果该电机因漏电不合格而被退货,那么损失赔偿则完全按卖方未交付货物的损失来计算,买方可以获得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额;另外还可以请求卖方承担退货支付的各种合理费用。
2、卖方迟延履行。在卖方迟延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如果买方收到了货物,要根据货物应该交付时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交付的市场价的差额来计算。因为在迟延履行情况下,买方的实际损失是从履行期到实际交付货物期间所遭受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在迟延履行期间,货物价格不断波动,在某一时间达到高峰,既高于合同价又高于履行时的价格,买方如能证明这一点,就可以以这一最高价格为基点计算损失额。
房产合同违约,如何确定违约责任
[律师回复] 但是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大多属于格式格式,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约定相对比较明确,一旦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况,我们也可以根据《商品房买卖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有关损失的计算方法。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7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记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另外,在《商品房买卖解释》对某些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计算则另有规定,具体包括: 1、出卖人恶意违约。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这显然是针对先卖后抵、一房数卖的行为所作出的惩罚性规定。 2、出卖人存在欺诈行为。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以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吗的事实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在治理同样适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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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内容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1、专利技术的内容和专利的实施方式。2、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3、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地域范围。4、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条款。5、专利权瑕疵担保和保证条款。6、专利许可使用费用及其支付方式。7、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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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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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通知有哪些内容?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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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约定违约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约定违约怎么确定
一是违约金的数额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承受能力。
二是约定违约金时双方要对等。
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的违约金偏高,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劳动者的违约程度、实际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损失等情况综合考虑。对于违约金约定偏高显失公平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酌情降低。
根据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形下能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分别为: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条款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并且在适用违约金条款时,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因此,你如果没有上述两种情形,单位约定违约金是无效的,你可以拒绝交付。
相关知识
什么是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向对方交纳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在《合同法》中,几乎所有的合同都可以约定违约金,但《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实行了限制性规定。
能约定违约金的情形: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从此规定看,假如没有培训费就不能约定违约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约定离职后竟业限制条款,为保证这些约定能够执行可以约定违约金。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有效地遏制了用人单位动辄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约定高额违约金,阻碍劳动者自由择业、自由流动的权利,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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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法实施前的抵押有什么内容?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担保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担保行为,适用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抵押合同这类抵押合同只要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三项条件,同时不具有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七种情形之一,就应认定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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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方已构成违约
[律师回复] 委任单位: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____________
就____________装饰工程,经双方充分的在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书,共同遵守如下:
一、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程项目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期限
本工程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工。
五、工程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材料到场,开工两天,甲方交付乙方工程总额预付款。
2.开工后,甲方按工程进度至完工,分期支付乙方工程总额预付款,余额在工程验收合格一次性付清。(以预算书单价为标准,以实际工程量结算)
七、材料设备:本工程所需的工程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及时组织进场,材料设备保管场地由甲方提供,以满足工程的需要和有一个好的保管场所。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及废料由施工方负责清理。
八、工程施工
1.乙方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提出停工或返工,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2.乙方负责装饰设计、出施工图纸及材料明细,双方认可后,该资料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由于设计缺陷造成追加投资,及方案设计时材料计划不足需增加的投资由乙方负责。
3.施工中甲方提前增改项目,必须事先通知乙方,并双方签字附加协议,提出的增改项目对施工所造成的损失和误工费由甲方负责,工期顺延。
4.乙方应了解遵守物业管理处有关规定,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因乙方施工中造成人身伤害、设施的损坏,由施工方负责。
5.如因乙方不遵守物业管理处有关规定,造成罚款的由乙方负责。
九、工程质量
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无法返工的质量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4.装饰工程质量保修一年。
十、工程验收
由乙方发出工程验收通知,双方人员到施工现场,按所设计图纸要求和有关标准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后,双方负责人应在验收单上签名认可,如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以甲方开始使用日期为竣工验收日期。

一、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返本合同的条款,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返方负责赔偿给守约方。
本合同有不详之处,甲、乙方通过协商补充协议或条款,如本合同甲.乙方发生纠纷,双方有权向本合同签字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出仲裁或诉讼,按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法院判决执行。

三、本合同报价表一式四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和盖章后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单位(盖章):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___。
什么是违约金,怎么在合同中确定违约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是违约金,怎么在合同中确定违约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违约金的法律定义
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是合同经济方式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违约金有两种
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②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
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如何在合同中确定违约金
1、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
2、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到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到请求减少违约金。
3、违约金约定过高时如何确定违约金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可见,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一般不得超过损失的30%。若超过的,则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什么算违约金,如何在合同中确定违约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违约金的法律定义
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是合同经济方式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给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违约金有两种
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②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
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如何在合同中确定违约金
1、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
2、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到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到请求减少违约金。
3、违约金约定过高时如何确定违约金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可见,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一般不得超过损失的30%。若超过的,则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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