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结婚20年被判婚姻无效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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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结婚20年被判婚姻无效是可以的,只要是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的都是可以宣告婚姻无效的。在我国,有效的婚姻需要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才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才受法律保护,无效的婚姻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对于无效婚姻,可以向法院起诉。
夫妻结婚20年被判婚姻无效可以吗?

婚姻包括了有效婚姻和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即使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了,经查实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且还会收回结婚证,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属于是无效婚姻:

1、重婚的;

2、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隐瞒后结婚在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而存在上述情况但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生活的,也属于无效婚姻;反之,不存在上述情况只是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生活的,属于事实婚姻关系,虽然事实婚姻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但是刑法重婚罪的认定中,如果一方先后与两人存在事实婚姻关系,那么在法律的认定上先存在的为有效婚姻,后存在的为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

如果存在上述情况但登记结婚了的,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而无效婚姻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以下几种:

1、因重婚的理由申请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理由申请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3、因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理由申请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近亲属;

4、因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婚后尚未治愈的理由申请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无效婚姻是自始至终都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无效婚姻在宣告婚姻无效前,其存续期间的财产是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一般情况下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财产共有双方根据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该财产。但是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在无效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财产中存在重婚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则这笔财产不属于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共有财产,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当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这项规定主要是针对事实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分割的纠纷,但是对于无效婚姻同样具有效力。

不管是自始无效婚还是可撤销婚均欠缺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所以我国的无效婚姻应分自始无效婚和可撤销婚两种。自始无效婚是指婚姻因欠缺实质要件,从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即有效的婚姻关系从来就没有存在过。可撤销婚姻,又称为相对无效的婚姻,就是指双方当事人欠缺结婚合意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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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 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婚姻 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 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 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 的近亲属;
5、未根据《婚姻法》到有关部门 登记办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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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婚姻被确认无效的,同居前属于个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同居前一方自愿赠给对方的财物,可按照赠与关系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和经营权,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擅自处分,另一方提出异议的,该处分行为无效。双方应协议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中一方存在过错的应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同居期间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重婚的,对重婚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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