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行政处罚权我国有明确的规定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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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行政处罚权的相关部门在我国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我国对于各省市地区行政部门需要对于行政处罚权进行严格的执行,并且需要结合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对案件来做出相对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
谁有行政处罚权我国有明确的规定吗?

一、谁有行政处罚权我国有明确的规定吗?

有行政处罚权的相关部门在我国是有着详细且明确的规定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这是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行政处罚”的定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来进行实施。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什么?

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将一些行政处罚实施权委托给其他机关或组织,但对于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涉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则只能由法定行政机关行使,不得委托其他机关、组织代行。

行政主体进行委托时,受委托方必须具备下述条件方可委托:

1、相应的机关、组织是依法成立的;

2、其不具有营利目的;

3、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应业务的工作人员;

4、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受委托的机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并接受委托行政主体的监督,不得再行委托。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实施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中对于拥有可以执行行政处罚权的行政部门和单位有着明确的规定,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严格执行。为了能够更好的维护社会的无良好的治安环境并且尽量做出公平公正的处罚结果的,还需要合理的利用国家所赋予的自由裁量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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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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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不知道行政确认可不可以诉讼 ,很担心自己的利益,想问问关于有规定内容说明行政确认可诉吗?
[律师回复] 行政确认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还是可能构成实际影响的,所以,行政相对人一般是可以起诉的。不过,在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有两类:
  
1、公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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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为公证行为不可诉的理由】
  公证行为的拘束力较弱,经过公证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协商改变;
  经过公证的事项若发生纠纷,公证机关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法院在审理纠纷的时候,可以不受公证行为的约束;
  目前司法部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中规定,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向法院起诉。但不能依据该规定得出以下结论:对被复议的行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事故责任认定
  目前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及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鉴定。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由此可见:
  
①作为责任认定本身,是不能起诉的;
  
②当事人可以在对行政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中、对损害赔偿问题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要求法院对事实进行全面、重新审理,法院可以不受责任认定的约束;
  也就是说,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行政处罚、对损害赔偿的裁决联系在一起,事故责任认定不能直接被诉,不应排斥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被诉;
  
③问题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一方没有任何责任,另外一方对所受损害自负其责,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没有作出处罚、裁决,在此情况下,另外受损一方是否可以提起对责任认定的行政诉讼呢?
  根据当前的司法解释,显然不可以。但应该明确一点,为保障另外一方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应该允许其以致害一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能简单地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依据。为辩明真相,应该让公安机关承担证人的角色。原告一方可以向公安机关质证。
  
(2)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
  1994年2月5日,公安部发布《关于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属于申请行政复议范围的通知》规定,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或认定,重新鉴定或认定为最终的。
  当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排除司法审查的终局行政决定只能由法律规定,公安部无权以规范性文件自己规定;
  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以及事故责任认定,是否也可以套用上述涉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制度安排呢?
  
(3)医疗事故鉴定
  
①相关规定
  颁布日期:1989年10月10日法(行)函〔1989〕6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89〕23号的请示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颁布日期:1990年11月07日(90)民他字第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90)4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虽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②结论:
  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要求医疗单位赔偿损失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即便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也可以向法院直接提起赔偿请求之诉。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行政确认可诉吗的相关规定。
我准备申请行政复议,可是我的证据现在还没有收集好,所以我需要查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明确要怎么办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明确行政复议是一种重要的法定行政救济方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受理审查并做出决定。行政复议机关通常是争议行为作出机关的上级机关,因此,行政复议究其本质是一种“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纠错机制”。正因为行政复议的这一实质,决定了行政复议活动相比行政诉讼具有了如下特点:
(1)监督的全面性:因为复议机关是被申请机关的上级机关,因此,复议机关有权对被申请机关的行为进行全面监督,而不是像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样,只能在《行政诉讼法》授权范围内对被诉行政机关进行监督,这是复议相比诉讼的优越性;
(2)监督的有限性:尽管可以对被申请机关进行全面监督,但行政复议本质上仍旧是“行政系统内部的自我纠错机制”,复议制度的这种先天不足因其有悖“自己不能为自己法官”的法治原理,所以不能成为法治社会解决行政争议的最终途径,也正因如此,《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均规定,复议决定除法律明确规定外,都不是终局的,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原则上都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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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是否有明确规定
国家赔偿法当中没有关于行政不作为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就是说即使当地的行政机关有行政不作为现象,但是,民众或普通法人组织也很难要求行政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不仅如此,实际上现在都没有明确规定行政不作为具体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这种现象很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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