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行政处罚权限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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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项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森林公安行政处罚权限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全球变暖、大气污染的趋势愈发严重,森林覆盖率尤为重要,但有时森林火情是难以控制的,严重时会烧完整片森林,这不仅对空气造成严重污染,也是对国家财产甚至对生命造成极大威胁,所以国家严格控制森林防火。但仍有漏网之鱼,这句需要森林公安对其进行行政处罚,那么森林公安行政处罚权限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森林公安行政处罚权限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执法范围

(一)自然保护区(具体名录附后)。

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7个,面积1390349.15hm2;

2.省级自然保护区35个,面积673772.37hm2;

3.州市级自然保护区47个,面积394041.14hm2;

4.县(市、区)级自然保护区32个,面积178544.54hm2。

(二)湿地(具体名录附后)。

1.国际重要湿地4处,面积13586hm2;

2.省级重要湿地7处,面积12791.86hm2。

二、行政执法权限

(一)行政处罚(共17项)

第一项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第二项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第三项 对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四项 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项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处罚种类: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项 对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建设与保护无关的任何设施,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拆除,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建设与保护无关的任何设施,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内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项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界标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项 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拆除,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拆除;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项 对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项 对倾倒、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违反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项 对在湿地范围内擅自挖砂、采石、取土、烧荒;采矿、采挖泥炭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违反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项 对在湿地范围内规模化畜禽养殖,投放、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生物物种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四)违反第六、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项 对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五)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项 对在湿地保护区内乱扔垃圾、制造噪音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六)违反第九、十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项 对擅自在湿地范围内进行科学考察、采集标本、拍摄影视作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项 对擅自在湿地范围内摆摊设点、搭建帐篷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恢复原状,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清理、恢复原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项 对擅自在湿地范围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处罚

1.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行政强制(1项)。

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1.执法种类: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为了能呼吸更新鲜的空气,也为了国家财产和自身财产安全,我们不仅要了解森林公安行政处罚权限,更要从自身做起。森林防火不仅需要法律约束,更需要道德约束,以及防火小常识。有关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宣传力度,防火意识人人普及,不破坏森林就是为国家绿化做贡献。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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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114条、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追究。国家林业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发布实施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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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玉林的,这个假期在考驾照,很多交通规矩都不知道,咨询下玉林2017交通法规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2017年最新交通违章扣分新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扣12分的违法行为
  
1、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调头
  高速停车就已经很危险了,如果逆行,倒车,这是作死的节奏啊!
  
2、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新修订条款)
  这个不难理解,限速120,你超过50%,就是180公里/小时的速度哦,十次事故九次快,看着那些血淋漓的事故现场,你可别觉得自己的车有多好,技术有多牛,车辆都是有极限的,生命也只有一次。
  
3、事故后逃逸但未构成犯罪
  这里解释一下,事故逃逸后,未造成人员重伤也未造成3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就不构成犯罪,反之,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的财产损失达到30万以上就构成了犯罪。
  
4、未悬挂、伪造、变造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新修订条款)
  
5、酒驾醉驾
  酒驾除了扣分外,还并处扣证6个月,罚款2000元以下。醉驾则并处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驾照。因酒引起的事故不胜枚举,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一起事故的背后,是多个家庭的破裂,修订后的这个处罚,我都觉得不够严厉。即使喝酒了,还可以找个代驾,千万别自己开车。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一下,安装车牌号现在也有明确而且详细的标准,如果车牌安装不符合规范,也会处扣12分处罚。
  
6、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你是C1的本却开大货车在路上跑,将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大货车出事故殃及其他小轿车的教训还历历在目,所以为了你和他人的安全,这也是万万不行的。
  
7、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莫超载,车辆也是有极限的。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扣6分的违法行为
  
1、驾驶证被暂扣后继续驾驶
  驾驶证被暂扣后,一定不能再次驾驶。否则会再次扣6分,整个处罚也会重上加重了。
  
2、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应急车道又叫生命通道,是当道路有事故发生,让救护车、清障车快速前往处理时预留的专用车道。这个不单纯是扣分的问题,还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2014年就有这样的一起案例,病人因为没有及时被送到医院死在路上,电视台报道过,网上也有,大家可以自己看看。这是救命的通道,你可别占用!
  
3、未按规定避让校车的(新增条款)
  最近两年校车事故不断,为了保证校车安全,这次的《驾照新规》增加了一条规定,校车拥有道路使用优先权,也就是说私家车要避让校车先行,否则扣6分。不但要避让校车,还要给校车提供一个安全的驾驶环境。车里坐的,或许就有你的孩子啊。
  
4、闯红灯(新修订条款)
  闯红灯的处罚也更加严厉了,由以往的扣3分改为扣6分。你在闯红灯的同时,或许也有人做着同样的事情,高速相撞,九死一生。尤其夜间,闯红灯现象更加严重,伤害自然更多,更严重。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扣3分的违法行为
  
1、经人行道未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斑马线,是生命线,所以当你驶经人行横道、斑马线时,一定要减速避让行人,必要时刻也要停下车等待行人通过。
  
2、高速公路匝道超车
  匝道本身就比较狭窄,强行超车极容易产生刮蹭事故。而且大部分匝道都伴随着大幅度过弯,加速超车时容易因为离心力而失控翻车。所以请各位谨记匝道不要超车,加塞,扣分事小,车祸事大啊。
  
3、未按照禁止标线指示行驶
  禁止标线包括有黄色单、双实线;禁止转弯、直行、调头等,如果违反规定驾驶将面临扣3分的处罚。
  
4、转弯车未让直行车或行人先行
  国内的道路设计当中,绝大大部分右转车辆不受信号灯影响。这就就会看到行人与右转车互相抢道的混乱场面。机动车还是需要礼让行人,发生摩擦,或者事故,你就得不偿失了。
  
5、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车未让左转车先行
  很多人以为,我是右转,必须先走,因为国内驾驶室是设置在左边,左转车辆的右边会形成视角盲区。如果有右转车辆不避让的话,就会发生碰撞事故。处于避免事故考虑,在这样的情况下,右转要让左转。
  
6、不按规定道路行驶
  在高速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道路行驶,给予扣3分处罚。例如在快速车道慢速行驶。我是最讨厌这样的人了,急死你,有一些人是觉得最内侧车道安全,也有人是为了躲避警察,等等。快速车道慢速行驶,影响交通,也造成安全隐患。
  
7、超速驾驶但未超过限速50%
  不同程度的超速驾驶有不同程度的处罚,如果未超过限速的50%,只会扣3分。
  
8、未给特殊车辆让行
  在国外,当救护车、救火车的信号声响起时,道路上的车辆都会马上靠边停车让行。这是社会群众整体素质高的表现,因为他们都知道这些车是去救命、救灾的。所以无论是否扣分处罚,大家在遇见救护车、救火车这些特殊车辆时,请及时避让。
  
9、不按规定超车、逆向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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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扣2分的违法行为
  
1、不系安全带
  安全带属于主动安全,我们上车第一件事,就要正确系好安全带,包括不使用安全带卡扣,即使慢速行驶,如果紧急刹车,也会对车上人员造成伤害的。相信安全带比相信安全气囊靠谱。
  
2、不按规定车道等待红绿灯
  这个行为一般多见于出租车、公交车上。例如明明它们是直行,却偏偏占着右转车道。私家车一般也就外地司机,不熟悉路况时会犯这错误。
  
3、超载小于20%
  如果车辆限定载人数是5人,却硬塞进了6个人,也就是超载了1。相对于限载人就刚好是20%,这种情况就要面临扣2分的处罚。
  
4、开车打电话
  如果开车不系安全带是赌命,那么开车打电话、发短信、刷微博就完全是不要命的行为了。《驾照新规》对接、拔电话作出了扣2分的处罚规定。
  
5、堵车时乱插队、强占对向车道
  堵车大家都讨厌吧?堵车时乱插队的车大家都讨厌吧?特别是那些从对向车道超车上来,然后强力插入的的车子。这时你是不是像笔者一样,恨不得自己就是交警,上去就给它甩张罚单。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扣1分的违法行为
  
1、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2、车辆未张贴年检标、交强险标志
  
3、违反规定使用灯光和双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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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你好,我是一名森林消防员。森林消防第一年属于培训期,在培训期快结束时问个人还继不继续签合同,我说签。但后来把我掉到了另一个城市,我就写了辞职报告,但是上面说我已经属于入职了,但合同还没有签。那必须要继续签合同吗,如果不干会有征信影响吗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林业局职工不属于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为男性60,女性50周岁。工人退休年龄2015年新规定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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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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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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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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