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户口办理的条件包括: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或生活来源的外来人员,在市区(市内四区和三区)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一次性迁入购房所在地落户。
1、办理购房户口
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或生活来源的外来人员,在市区(市内四区和三区)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一次性迁入购房所在地落户。
2、办理“收养子女”户口
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指夫妇双方)。
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办理“三投靠”户口
(1)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口其配偶可办理落户。
(2)属父母投靠子女的,须父亲满60周岁,母亲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
(3)属子女投靠父母的,父母只要一方户口在本市,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办理落户,但不包括结婚后离婚和丧偶的子女。
《户口登记条例》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我们想要在青岛落户,这个时候需要根据当地的落户条件,来选择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落户可以买房落户,也可以办理收养子女的户口,还可以投靠亲戚,不同的落户方式,需要提交的材料也是不一样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民选择在大城市购买房屋落户,此时我们一定是要及时注意迁入地的政策的规定的,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如果是遇到了相关的户口的问题无法处理的时候,是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咨询并且加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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