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学校在一定情形下具有侵权责任。根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9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校园侵权行为责任承担如何界定?
1、直接的责任形态和间接的责任形态。
这是侵权责任的最基本的责任形态。这种判断的标准主要是责任是有行为人自己承担,还是有与其有特定关系的相关责任人或与种物件有管领关系的人来承担,如果是前者就是直接的责任形态,如果是后者就是间接的责任形态。
2、单方的责任形态和多方的责任形态
这种判断的标准主要看侵权责任是有侵权关系中的一方主体还是有双方的主体来承担,如果是前者就是单方责任形态,如果是后者就是多方责任心态。
3、单独责任形态和共同责任形态
这种类型的判断标准是从加害这一方来考虑的,如果侵权责任是由加害者的一个人单独来承担就是单独责任形态类型,如果是多个加害人,那么侵权责任也会由一个承担向多人共同承担变化,这种后者的承担类型就是共同责任形态。
所以并不是学生被侵权,就能够把侵权责任完全按在学校的身上,因为学校也是分为不同类型的,如果是一些高等教育的学校,那么学生都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的侵权责任应该是由造成他们侵权的当事人来承担,但是涉及到诸如幼儿园这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居多的校园,他们出现了被侵权,那么通常是学校来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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