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不需要发回重审,只是人民法院批准第三人申请的撤销对其不利部分的判决裁定,不予依法执行。第三人撤销之诉成立生效的,人民法院将会对于成立生效的部分中止原判决,这种情形不符合法定再审之诉的特点,因此不会发回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除非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应当发回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综上所述,第三人撤销之诉是“补审”不是“再审”,属于针对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审理而未审理的诉讼请求补充审理,其限于本可参加到原诉讼中的适格第三人,不包括原诉讼中遗漏的必要诉讼当事人,如果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当事人是不能提起上诉的,但是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属于补审情形,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后成立的,也不可以在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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